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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市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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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地区市场封锁)

目录

地方市场封锁的定义

  地方市场封锁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目的是阻止外地产品乃至资本进入本地市场,以保护本地企业的发展。地方市场封锁是公平竞争的障碍,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必须运用法律等各种措施坚决、有效地控制地方市场封锁的蔓延,杜绝地方市场封锁的发生。

地方市场封锁的表现

  地方市场封锁主要表现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上和地方执法上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中的地方市场封锁,在我国早已初露端倪。主要表现在无视宪法、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在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赋予地方经济活动主体特别的生产、经营权利,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阻碍本地与外地之间的商品、技术、人才、资金的自由流动,使本地经济及其相应主体在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或对本地区的违法犯罪予以包庇、纵容,以谋求非法、非正当的地区经济利益。

  地方执法上的地方市场封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表现在经济纠纷受理上,对受到本地市场封锁的企业和产品的投诉采取不予受理、推托或漠视的态度。二是在经济纠纷处理上,对本地发生的违法犯罪,进行包庇纵容、非法强制、片面取证、久拖不决、滥用保全、误导调解、枉法裁判等。三是在执法协助上,对外地有关机关代为调查取证进行敷衍、不协助、设置阻碍等。

地方市场封锁的主要危害

  1、破坏法制

  首先,破坏了法制应当具有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地方市场封锁为本地区利益而无视法制的普遍性与统一性,对本地当事人以特权,对外地当事人以歧视。在地方市场封锁作祟的情况下,执法机关不是以宪法、法律为准绳,而是以地方利益为准绳,并以此破坏法制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其次,破坏了法制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然而,在地方市场封锁之下,地方利益成为了依归,法制就必然遭到践踏。法律不仅不是神圣的准则,而是任有权者随意驱使的婢女,法制被亵渎了,法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荡然无存。

  其三,损害了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形象。地方市场封锁本身就是对法制的反动。在地方市场封锁中,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受人情、钱财的干扰,其执法形象必然会受到损害。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会因此而失去人民群众的信赖。

  2、危害竞争

  首先,破坏了竞争环境。竞争是在众多竞争主体共同参与的、开放的市场中进行的。地方市场封锁往往造成不同地区的经济活动的主体之间不敢进行经济往来,各地形成封闭的市场。在地方市场封锁之下,人为地划地为牢,市场应有的活力被抑制。竞争不能公平地进行,直接限制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发挥,制约了经济发展。

  其次,践踏了竞争法则。竞争必须依法进行。在地方市场封锁下,一些企业自恃靠山,肆无忌惮地违反合同,进行诈欺,甚至诈骗。竞争的公平、诚实、信用等道德原则和法律规则被视而不见或蓄意破坏。竞争法则被践踏,竞争像脱缰的野马无所拘束,连竞争本身也会被葬送。

  其三,损害了竞争效率。市场效率来自于优胜劣汰。由于地方市场封锁作祟,很多落后企业得到政府的多方呵护,该退不退、该破不破,在低效率地运行。而很多优势企业因为无法根据发展需要,自由地兼并和重组,难以做大做强,甚至有的被地方政府的“拉郎配”组团行为所拖垮。这种优不胜、劣不汰的局面,必然导致市场严重“失效” ,资源得不到的合理优化。竞争是市场的活力。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没有市场就没有市场经济。不消除地方市场封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竞争,不消除地方市场封锁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经济。地方市场封锁危害竞争,就是危害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地方市场封锁的主要根源

  1、地方市场封锁的经济根源

  从历史上看,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历史所形成的“诸侯经济”是地方市场封锁的历史根源。首先,我国经济较为落后,市场经济尚不发达,市场竞争未能得到充分发展,使地方市场封锁有了滋生的土壤。其次,我国地域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各地利益差异较大,而法律调整又相对滞后,是地方市场封锁的主要成因;其三,地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经济利益与本地区经济利益有利害关系,是地方市场封锁形成的又一根源。

  2、地方市场封锁的文化根源

  从文化背景看,儒家思想下的“父母官”意识使得地方政府只从本地利益出发而进行市场分割。首先,我国缺乏市场经济文化,其中尤其是缺乏公平竞争文化。相反,特权文化相当浓厚,地方市场封锁实际上就是“本地方”特权意识的反映。长期以来形成的封闭的小生产意识、小农经济意识、诸侯经济意识在少部分人头脑中根深蒂固。特别是一些行政领导干部,法制观念、全局意识不强,单纯从本地区、本部门利益出发,片面追求“政绩”,为谋求本局部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外地利益。其次,缺乏法治文化。依法办事,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和社会状况,即使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其法治意识也各有参差,有的甚至是“法盲执法”、“违法执法”;第三,我国普遍存在着狭隘的本土观念。 狭隘的本土观念地方市场封锁得以成立的心理依据。

  3、地方市场封锁的体制根源

  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并不产生地方市场封锁,但社会主义社会中许多尚不够完善的具体制度却为地方市场封锁提供了条件,甚至导致了地方市场封锁的产生。从财税体制看,现行财税体制仍具有强化“行政区经济”,激励市场分割行为的利益驱动功能,分税制使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扩大本地经济规模的动力,大大刺激了地方市场分割的动力。从干部管理体制看,现行干部制度需要各级干部有GDP增长、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好的政绩;对上和对下负责,都需要扩大本地的经济规模,维护本地企业的利益;地方官员要出政绩,就想方设法扩大本地经济规模,维护本地企业利益。从司法体制看,中国司法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配备是属地化的,这为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和执法,从司法上保护分割市场的行为创造了条件。从劳动力市场看,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很多地区都实行歧视外来工的政策,劳动力不能跨地区合理流动,导致一些地区实行限制外来产品的地方保护政策。譬如,执法机关的经费体制、领导体制等。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监察、工商等的经费均来自地方财政。各地执法机关部分地由地方领导机关(政府和党委)领导,这种经费体制和领导体制必然会导致地方市场封锁的形成和蔓延。

地方市场封锁的治理措施

  1、加速市场经济建设。只有市场经济的发展,才可能带来竞争的充分实现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真正建立。只有在真正的市场经济基础上,地方市场封锁才可能因没有立足之地而被彻底消除。

  2、不断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加强统一的市场法制建设,以法律手段反对地区封锁诸侯经济,反对狭隘的区域利益,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市场法规,并执行统一的市场法则。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使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立法更加协调、执法更加统一,这样就能更好地制约地方市场封锁的出现和发展。

  3、提高整个社会的法律意识。增强全社会的守法自觉性和护法精神,在守法的同时,自觉同违法现象作斗争,监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活动,减少地方市场封锁的干扰。

  4、提高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确立依法执法的信念,以法律的公正性来消除地方市场封锁的作祟。

  5、切实加强公务员队伍,尤其是基层末端的队伍建设。大量的“吃拿卡要”、违规收费等不规范行为都是发生在基层。同样一个制度,执行人员素质不一样,结果完全不一样。应进一步加强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以执法人员的廉洁奉公,确保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消除地方市场封锁在执法上的影响。

  6、加速体制改革进程。地方市场封锁的彻底克服,有赖于体制改革的完成。借应借鉴沿海先进地区经验,加大政府体制创新力度,既要实质性地减少审批项目,又要对现在正在执行的审批事项进行改革,尽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办事效率。通过体制改革,改革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开辟道路,为市场竞争的开展创造条件。

  7、严厉处罚地方市场封锁行为。一旦查明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地方市场封锁行为,坚决绳之以法。构成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渎职、受贿等犯罪的,必须严肃处理,以儆效尤。这是消除地方市场封锁最直接最现实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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