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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市場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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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地方市場封鎖的定義

  地方市場封鎖是指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對本地企業和外地企業在經濟上實行差別待遇,目的是阻止外地產品乃至資本進入本地市場,以保護本地企業的發展。地方市場封鎖是公平競爭的障礙,是對公平競爭的破壞。要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就必須運用法律等各種措施堅決、有效地控制地方市場封鎖的蔓延,杜絕地方市場封鎖的發生。

地方市場封鎖的表現

  地方市場封鎖主要表現在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的規定上和地方執法上地方立法和地方規章中的地方市場封鎖,在我國早已初露端倪。主要表現在無視憲法、法律規定,擅自擴大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的制定許可權,在地方法規或地方規章中賦予地方經濟活動主體特別的生產、經營權利,以地方法規、規章的形式阻礙本地與外地之間的商品、技術、人才、資金的自由流動,使本地經濟及其相應主體在競爭中處於較為有利的地位,或對本地區的違法犯罪予以包庇、縱容,以謀求非法、非正當的地區經濟利益。

  地方執法上的地方市場封鎖已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一是表現在經濟糾紛受理上,對受到本地市場封鎖的企業和產品的投訴採取不予受理、推托或漠視的態度。二是在經濟糾紛處理上,對本地發生的違法犯罪,進行包庇縱容、非法強制、片面取證、久拖不決、濫用保全、誤導調解、枉法裁判等。三是在執法協助上,對外地有關機關代為調查取證進行敷衍、不協助、設置阻礙等。

地方市場封鎖的主要危害

  1、破壞法制

  首先,破壞了法制應當具有的普遍性和統一性。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地方市場封鎖為本地區利益而無視法制的普遍性與統一性,對本地當事人以特權,對外地當事人以歧視。在地方市場封鎖作祟的情況下,執法機關不是以憲法、法律為準繩,而是以地方利益為準繩,並以此破壞法制的普遍性和統一性。

  其次,破壞了法制應當具有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法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一切國家機關和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然而,在地方市場封鎖之下,地方利益成為了依歸,法制就必然遭到踐踏。法律不僅不是神聖的準則,而是任有權者隨意驅使的婢女,法制被褻瀆了,法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也蕩然無存。

  其三,損害了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形象。地方市場封鎖本身就是對法制的反動。在地方市場封鎖中,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辦事,受人情、錢財的干擾,其執法形象必然會受到損害。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會因此而失去人民群眾的信賴。

  2、危害競爭

  首先,破壞了競爭環境。競爭是在眾多競爭主體共同參與的、開放的市場中進行的。地方市場封鎖往往造成不同地區的經濟活動的主體之間不敢進行經濟往來,各地形成封閉的市場。在地方市場封鎖之下,人為地劃地為牢,市場應有的活力被抑制。競爭不能公平地進行,直接限制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發揮,制約了經濟發展。

  其次,踐踏了競爭法則。競爭必須依法進行。在地方市場封鎖下,一些企業自恃靠山,肆無忌憚地違反合同,進行詐欺,甚至詐騙。競爭的公平、誠實、信用等道德原則和法律規則被視而不見或蓄意破壞。競爭法則被踐踏,競爭像脫韁的野馬無所拘束,連競爭本身也會被葬送。

  其三,損害了競爭效率。市場效率來自於優勝劣汰。由於地方市場封鎖作祟,很多落後企業得到政府的多方呵護,該退不退、該破不破,在低效率地運行。而很多優勢企業因為無法根據發展需要,自由地兼併和重組,難以做大做強,甚至有的被地方政府的“拉郎配”組團行為所拖垮。這種優不勝、劣不汰的局面,必然導致市場嚴重“失效” ,資源得不到的合理優化。競爭是市場的活力。沒有競爭就沒有市場,沒有市場就沒有市場經濟。不消除地方市場封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競爭,不消除地方市場封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場經濟。地方市場封鎖危害競爭,就是危害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

地方市場封鎖的主要根源

  1、地方市場封鎖的經濟根源

  從歷史上看,中國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所形成的“諸侯經濟”是地方市場封鎖的歷史根源。首先,我國經濟較為落後,市場經濟尚不發達,市場競爭未能得到充分發展,使地方市場封鎖有了滋生的土壤。其次,我國地域廣大,各地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各地利益差異較大,而法律調整又相對滯後,是地方市場封鎖的主要成因;其三,地方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經濟利益與本地區經濟利益有利害關係,是地方市場封鎖形成的又一根源。

  2、地方市場封鎖的文化根源

  從文化背景看,儒家思想下的“父母官”意識使得地方政府只從本地利益出發而進行市場分割。首先,我國缺乏市場經濟文化,其中尤其是缺乏公平競爭文化。相反,特權文化相當濃厚,地方市場封鎖實際上就是“本地方”特權意識的反映。長期以來形成的封閉的小生產意識、小農經濟意識、諸侯經濟意識在少部分人頭腦中根深蒂固。特別是一些行政領導幹部,法制觀念、全局意識不強,單純從本地區、本部門利益出發,片面追求“政績”,為謀求本局部利益,不惜損害國家利益和外地利益。其次,缺乏法治文化。依法辦事,並未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心理和社會狀況,即使是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其法治意識也各有參差,有的甚至是“法盲執法”、“違法執法”;第三,我國普遍存在著狹隘的本土觀念。 狹隘的本土觀念地方市場封鎖得以成立的心理依據。

  3、地方市場封鎖的體制根源

  社會主義制度本身並不產生地方市場封鎖,但社會主義社會中許多尚不夠完善的具體制度卻為地方市場封鎖提供了條件,甚至導致了地方市場封鎖的產生。從財稅體制看,現行財稅體制仍具有強化“行政區經濟”,激勵市場分割行為的利益驅動功能,分稅制使地方政府具有追求擴大本地經濟規模的動力,大大刺激了地方市場分割的動力。從幹部管理體制看,現行幹部制度需要各級幹部有GDP增長、居民收入水平提高等好的政績;對上和對下負責,都需要擴大本地的經濟規模,維護本地企業的利益;地方官員要出政績,就想方設法擴大本地經濟規模,維護本地企業利益。從司法體制看,中國司法機構的設置以及人員配備是屬地化的,這為地方政府干預司法和執法,從司法上保護分割市場的行為創造了條件。從勞動力市場看,嚴格的戶籍管理制度,使很多地區都實行歧視外來工的政策,勞動力不能跨地區合理流動,導致一些地區實行限制外來產品的地方保護政策。譬如,執法機關的經費體制、領導體制等。各地法院、檢察院、公安,監察、工商等的經費均來自地方財政。各地執法機關部分地由地方領導機關(政府和黨委)領導,這種經費體制和領導體制必然會導致地方市場封鎖的形成和蔓延。

地方市場封鎖的治理措施

  1、加速市場經濟建設。只有市場經濟的發展,才可能帶來競爭的充分實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真正建立。只有在真正的市場經濟基礎上,地方市場封鎖才可能因沒有立足之地而被徹底消除。

  2、不斷完善市場經濟法制。加強統一的市場法制建設,以法律手段反對地區封鎖諸侯經濟,反對狹隘的區域利益,在全國建立統一的市場法規,並執行統一的市場法則。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使中央和地方、地方和地方的立法更加協調、執法更加統一,這樣就能更好地制約地方市場封鎖的出現和發展。

  3、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律意識。增強全社會的守法自覺性和護法精神,在守法的同時,自覺同違法現象作鬥爭,監督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活動,減少地方市場封鎖的干擾。

  4、提高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意識。確立依法執法的信念,以法律的公正性來消除地方市場封鎖的作祟。

  5、切實加強公務員隊伍,尤其是基層末端的隊伍建設。大量的“吃拿卡要”、違規收費等不規範行為都是發生在基層。同樣一個制度,執行人員素質不一樣,結果完全不一樣。應進一步加強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政建設。以執法人員的廉潔奉公,確保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消除地方市場封鎖在執法上的影響。

  6、加速體制改革進程。地方市場封鎖的徹底剋服,有賴於體制改革的完成。借應借鑒沿海先進地區經驗,加大政府體制創新力度,既要實質性地減少審批項目,又要對現在正在執行的審批事項進行改革,儘量減少辦事環節,提高辦事效率。通過體制改革,改革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為市場經濟的發展開闢道路,為市場競爭的開展創造條件。

  7、嚴厲處罰地方市場封鎖行為。一旦查明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地方市場封鎖行為,堅決繩之以法。構成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瀆職、受賄等犯罪的,必須嚴肅處理,以儆效尤。這是消除地方市場封鎖最直接最現實的必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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