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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模仿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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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创造性模仿)

目录

什么是创造性模仿战略

  创造性模仿是由哈佛商学院李维特最早提出的,德鲁克把它作为一类成功的企业家战略。模仿本来不是创造性的,创造性模仿是指模仿品在应用上具有创造性。创造性模仿者没有创新一种产品或一项服务,它只不过完善这种产品或服务,并给它重新定位。比如,突出产品特性,以适应稍有不同的市场。这样在短时间内,这个新事物就会真正满足顾客的需求,占领市场。

  创造性模仿战略的目标是占据市场或行业的领导地位,或者控制市场或行业。它的优点是风险相对较小。在创造性模仿者开始行动时,市场已经形成,需求已经产生。市场研究可以调查出哪些顾客购买、如何购买,以及可以为他们带来哪些价值等等。第一个创新者所面临的大部分不确定因素已经消失,或至少可以分析和研究出。但它要求模仿者具备对市场的敏感和灵活性。

创造性模仿的特点

  1.创造性模仿并不是利用普通人所理解的先驱者的失败,相反,先驱者必须成功。苹果公司就是一个伟大的成功例子。但是最先的创始人没有了解到他们的成功。苹果电脑的生产商只注重产品,不重视客户,当用户需要程序和软件时,它却推出更多硬件。

  2.创造性模仿者是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待产品或服务的。从技术特性上看,IBM的PC机与苹果电脑无特别差异,但是IBM从一开始就向客户提供程序和软件,而苹果仍然是通过专卖店以传统方式分销计算机。创造性模仿从市场而不是从产品着手,从顾客而不是从生产者着手。它既是以市场为中心,又是受市场驱动的。

  3.创造性模仿在高科技领域的作用最有效,原因很简单:高科技创新者很少以市场为中心,大多数时候以技术和产品为中心。因此他们很容易误解他们的成功,不能利用和满足他们所创造的需求。

创造性模仿战略的优势

  1、完全创新的首创产品的开发,需要企业对市场需求有充分的前瞻性研究,必须具有足够的研发能力和生产条件,还要有较强的市场推广能力,也要有一定的财力支持。首创产品被消费者接受要有一个过程,需要引导消费和培养消费者的消费情趣。这些能力,很多企业不完全具备。

  2、首创产品具有高风险,许多企业没有承受这种风险能力,或者不愿承受这种风险。

  3、别人的首创产品已被消费者接受,市场正在形成,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大部分都已经消失,此时模仿已有产品进入市场从时间和效益上都较划算。

  4、首创产品进入市场后势必会暴露出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而在创造性模仿中将其进行完善和改进,就会开发出优于前者的产品。

创造性模仿战略注意点

  1、要立足于研究市场走势,研究顾客的需求,以及市场的可能变化,而不是主要研究生产首创产品的厂家。创造性模仿战略攻击的方向,不应该总是想着把顾客从首创产品取得成功的企业那里夺过来, 而应该是指向首创者已经开拓出来,但还未能充分满足的那些市场,以及首创者尚未开拓的潜在市场

  2、要在首创产品的基础上着力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而不能简单地模仿。先入为主是产品进入市场的规律,如果以相似度很高的产品跟进,必然会处于被动位置。要根据市场调研得到的顾客新需求和对首创产品进行分析的一手资料,设计和开发出本企业特有的新功能、新风味、新包装食品。

  3、把握好二次开发和创新的速度和进入市场的时机。对于一个被市场接受的首创产品,其他企业也可能同样在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搞慢了就会落在别人后面,丧失良机,搞快了就要有足够的资源投入,还要考虑所开发出的产品技术完善,避免仓促进入市场带来再次开发。所谓把握好进入市场的时机,是以二次开发和创新的速度为前提。如果选好了这样一个时机,即在竞争对手不多时进入市场,物以稀为贵,就能相对稳定地维持产品较好的价格,从而得到及早进入市场的高额盈利。如果大量竞争对手的产品充斥市场,价格竞争激烈时进入市场,要想得到高盈利是很困难的。

  4、不要扎堆,避开大家一齐对首创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一齐争夺市场的混乱局面。针对同一首创产品的二次开发和创新的产品,从本质上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区别,众多特色不够鲜明的类似产品在市场上相撞,价格战无疑是大家的竞争主旋律,拼杀的结果是全盘皆输无胜家。企业为防止这样的结果出现在决策之前要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和研究。

  5、不要盲目跟进。推出首创产品的企业也会出现失误,有些首创产品的市场潜力并不大,没有太大的市场前景,而进入市场时的势头确会是轰轰烈烈。这种现象极易误导其他企业,仓促地对这些首创产品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最后走上不归路。对任何首创产品的跟进,都要建立在对市场进行足够研究和分析、透过现象看出本质的基础之上。

  6、加入WTO后,市场正朝着越来越规范、越来越有序、越来越法制化的方向进步,且速度越来越快。在这当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提到更重要的议事日程上,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在选择目标首创产品进行创造性模仿时,一定要了解对方是否为专利产品或拥有其他的知识产权,如是,就不能依次进行二次开发和创新,以免招来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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