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市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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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市贸易指中国农村在固定地点进行的集中的初级贸易。这种贸易的参加者主要是农村集市所在地及其附近的农民、手工业者和其他乡村居民,他们之间的买卖活动是生产者向消费者的直接出售,是生产者之间的商品交换,是一种简单的商品流通。除此以外,参加者还有小商贩以及其他的生产者和消费者。
农村集市贸易在古代早已产生。在手工业和农业分离之后,由于部落之间、农业生产者与手工业者之间的产品交换次数增多,交换的规模和范围扩大,由原始的偶然的交易场所,逐步形成为有固定时间和地点的集市。中国南北朝时的农村集市,称为草市;唐代南方的农村集市称为墟,北方称为集,西南为场。农村集市大多地处城市近郊或依傍水陆交通要道。这里较易受商业的刺激,商品交换容易发展。在资本主义以前的历史阶段中,农村集市是小生产者经济联系的集结点。封建社会后期,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集市有了明显的发展,不仅出现了更多的插足于小生产者之间的小商贩,利用不同集市间的供求和价格的差异,或根据城市市场的需要进行贩运,而且出现了商业资本。他们或者设点收购,或同时控制一部分小商贩,掠夺小生产者的成果。在此同时,有的农村集市所在地出现了固定的商业街道,逐步发展成农村集镇(或称市镇),成为周围集市的中心。在私有制社会里,农村集市贸易是以个体生产者的广泛存在为基础的,因此它是生产力不发达、商业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必然出现的贸易形式。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国家中,这种古老的贸易形式大多数已经为资本主义商业所代替。
农村集市贸易促进了农产品的交易,拉动了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农村集市贸易在农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培育与发展农村集市贸易就具有重要意义。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发展农村集市贸易有效缓解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压力
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可以吸纳农村中闲散的劳动力,为其提供了大量第三产业的劳动岗位。分散的、小规模的广大农户通过参与集市交易获取农产品的交易信息,以此改变农产品生产加工方向,促进农产品适应集市贸易的需求。
2.发展农村集市贸易方便了农民消费活动
农村集市贸易可以为农民提供生产和生活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和生活用品。农民可以就近以较低价格购买,十分方便。通过农村的集市贸易,提高了农村的消费观念,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提高农产品品质,加速了农民消费活动的城市化进程。
3.发展农村集市贸易加速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
由于大量的农产品通过农村集市贸易的经济形式直接进行交易,这样使农产品集散速度快、交易成本低,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这样就具有积极作用,能够加速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集市贸易刺激农产品的供给,引导农产品更好地进行专业化生产,从而使农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4.发展农村集市贸易有效规范农产品流通方式
农村集市贸易实现了对农产品的质量监控、交易管理的市场功能,有效减少农民的不规范的农产品流通方式。通过农村集市贸易规范了农村经济秩序,提高农产品交易的服务质量。农村集市贸易使一些农民逐渐实现固定摆摊经营、常年经营、采购经销,培养了农民经营者的竞争意识,最终成为农村市场的经济主体,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运用科学发展观理论建设农村经济,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然而,我国广大农村商品经济还比较落后,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集市贸易中的产品质量较差
当前,农村集市贸易中的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大部分质量较好的农副产品都被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贸出口企业收购。而相对较差的农副产品则流入了农村的集市贸易中。同时,一些积压的工业品也流入了农村集贸市场,这些三无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变得十分普遍,农村集市中的产品质量无法依据农民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进行供给,从而使一些农村的集市贸易侵害了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农村集市管理比较混乱
很多农村的集市管理不到位,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交易成所设施建设十分简陋,集市贸易市场卫生条件很差,缺少防疫工作,对农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不能很好地落实。很多农民在路边摆摊,影响了交通。还有的交易者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甚至在集市中掺杂着其他活动,使农村集贸市场十分混乱。
3.农村集市贸易缺少商品品牌
在农村集市贸易中,农民的农副产品直接进入农贸市场进行交易,还没有将农产品进行加工,也就不能树立自身的品牌,降低了农副产品交易的成功率。这样在商品经济落后的农村,就不能形成地方特色产品,阻碍了农村经济和农村集市贸易的发展。
4.农村集市贸易中经济法律执行不力
在农村集市贸易中,很多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例如:不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等,不懂得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也缺少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款约束自己的行为和经营活动。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竞争下,很多农村交易者采取不诚信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一些农村集市发生场外交易、异地交易、偷税逃税的现象,减少了税收,增加了农贸市场的无序竞争,伤害了合法经营者的纳税的积极性。农村集市就缺乏市场的法律效力,不能形成公平的市场交易,不利于农村集市贸易规范化管理。
第一,加强农村集贸市场的法制建设。通过对农村集贸市场的法制制度和执行力度建设,促使农村集贸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各级政府部门应健全农村集贸市场法律体系,并且以法律形式明确农村集市贸易的性质、管理机构、经营者的权利义务等,实现有法可依。农村集市贸易市场监管人员应积极对市场交易者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农民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的意识。采取的普法形式有报纸、杂志、电台、电视等,并且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第二,规范管理农村集市贸易的经济活动。农村集贸市场应加大执法力度,开展工商、税务、公安、卫生、质检、物价等部门联合管理,提高农副产品质量,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以此提高农村集市贸易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促进农产品流通和繁荣农村经济。
第三,促进农村集市贸易的科学化发展。随着我国农村的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农村集市贸易也逐步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准则规范,建立起多类型、多层次、多功能的流通网络。农村集市贸易从注重农产品交易数量的增长转向交易质量的提高,使得农村集市贸易向现代集贸市场发展,实现网络化运行,通过电子集市进行行销,使农村集市贸易的规模扩大、交易层次提高。
第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市场。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产业结构水平低、农业生产结构单一,农村集市贸易就应该根据农民需要,合理引导农户实行多种经营,提高农副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农副产品市场层次。着力培养农村生产资料消费市场,增强农村集市贸易的市场需求容量和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