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蘇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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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南模式只有蘇錫常,並沒有南通
蘇南模式,通常是指江蘇省和蘇州、無錫和常州(有的也包括南京和鎮江)等地區通過發展鄉鎮企業bai實現非農化發展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農民依靠自己的力量發展鄉鎮企業;鄉鎮企業的所有制結構以集體經濟為主;鄉鎮政府主導鄉鎮企業的發展。
蘇南地區位於太湖之濱、長江三角洲中部,人多地少,但農業生產條件得天獨厚。蘇南地區毗鄰上海、蘇州、無錫和常州等發達的大中工業城市和市場,水陸交通便利。蘇南地區的農民與這些大中城市的產業工人有密切的聯繫,接受經濟、技術輻射能力較強。同時,蘇南地區還是近代中國民族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發祥地。早在計劃經濟時期,蘇南地區就有搞集體經濟的傳統和基礎,為發展鄉鎮企業積累了寶貴的經濟和必要的資金。
蘇南地區通過發展鄉鎮企業,走的是一條先工業化,再市場化的發展路徑;溫州模式則通過發展個體私營企業,通過市場化來促進工業化。兩種路徑的形成各有其主客觀原因。
早在1958年人民公社化時期,蘇南各地在集體副業基礎上辦起了一批社隊企業,主要為本地農民提供簡單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到20世紀70年代,這些小型社隊企業逐漸發展成為農機具廠,為集體製造一些農機具。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對社隊企業發展的明確支持,促使社隊企業步入了一個大發展的階段。它們利用這一地區工業基礎比較薄弱的特點,抓住市場空隙,迅速壯大起來。改革開放初期,上海大量技術工人節假日到蘇州、無錫等地,給蘇南帶來了信息、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歷史上的積累和接受上海的輻射為蘇南地區工業化的起步創造了良好的條件,而當時的短缺經濟,以及一些偶然因素,如80年代中期的信用擴張,對工業化的發展也起了推動作用。至1989年,蘇南鄉鎮企業創造的價值在農村社會總產值中已經占到了60%。
蘇南地區採取以鄉鎮政府為主組織資源方式。政府出面組織土地、資本和勞動力等生產資料,出資辦企業,並由政府指派所謂的能人來擔任企業負責人。這種組織方式將能人(企業家)和社會閑散資本結合起來,很快跨越和資本原始積累階段,實現了蘇南鄉鎮企業在全國的領先發展。不可否認,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初期,政府直接干涉企業,動員和組織生產活動,具有速度快、成本低等優勢,因而成為首選形式。
這樣做的好處是:第一,鄉鎮企業可以從不多的社區積累中獲取原始資本,並可以依靠“政府信用”從銀行取得貸款,還可以無償或低成本占用社區內的土地資源,廉價使用社會區內的勞動力,從而帶來創業成本的節約。第二,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其身份和信譽,為企業取得計劃外的原料,促進產品銷售和處理商務糾紛,並幫助管理人員規避來自於財產轉移和國家政策歧視方面的風險,這也是許多私營企業寧願放棄部分財產控制權和收益權,爭當集體企業的一個主要原因。第三,政府組織資源,企業規模一般比較大,可以生產一些資本密集型的產品。第四,在鄉鎮企業發展初期,人們的產權意識、競爭觀念比較淡薄,平均主認思想嚴重。此時興辦社區成員名義所有、地方政府實際控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社會比較容易接受。此外,政企關係不明、社區成員共擔風險的特性,客觀上也使社區政府和企業決策者敢於大規模舉債,上一些技術含量高但風險大的項目,使蘇南地區在產業結構高級化、企業組織規模化方面領先溫州地區。但這種模式帶來的長期結果是,集體資源實質上成為政府的資源,個人的財產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民營經濟、基層企業家的力量得不到發展,市場活力長期受到壓制。
在蘇南,由鄉村集體支配資源,它們同時也是財富積累的主體。而在溫州,由個人積累財富和支配資源。有人認為蘇南模式是資源共用,但如何保證在資源分享前提下的共用,是一個重要問題。這是因為,如果不能保證絕大多數人都能分享到資源,那就是少數人獨享資源。
蘇南模式是“地方政府公司主義模式”、“能人經濟模式”和“政績經濟模式”,本質上是“政府超強干預模式”。有學者把蘇南村鄉鎮政權對鄉鎮企業的實際干預和控制看作是一種鄉鎮的“地方產權制度”、事實上存在著政企不分的問題,同時產生低激勵和負激勵效應。但改革初期大量經濟空隙的存在為包括蘇南地區在內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提供了歷史機遇,致使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蘇南地區政府超強干預模式取得了輝煌的成果。那段時間,企業的部分利潤被用來建學校、建鄉村養老院,農地也被集中到種田大戶。政府干預的結果,使鄉鎮企業承擔了大量社會政府職能和“公共企業家”職能。儘管這種結果在一段時間內可能是積極的,但政企不分的集體產權制度安排的隱患最終由於外部巨集觀環境和競爭環境(如買方市場的出現)的變化而使得蘇南經濟滑坡,人們對蘇南模式開始提出了疑問。
企業制度創新的動力一般有兩種:一是“利益導向”,二是“危機導向”。蘇南模式的制度創新基本是出於危機導向,是迫於經濟形勢的要求。但由於政府利益的存在和採取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改製遠不是一帆風順。
1998年,隨著我國進入買方市場和國際經濟環境的變化,經濟空隙的數量、形式和分佈發生了本質變化,使在同一個空隙中生存的企業遇到前所未有的競爭,蘇南鄉鎮企業經歷了第一次改製。當時的做法大多是把鄉鎮企業改成集體控股的企業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但這次股份合作制化以後,鄉鎮村的地方產權制度問題仍然存在,政企不分的弊端仍然沒有根本的改觀。由於設置“不可分配給個人的集體股”以及地方政府通過集體股掌握決策權等做法,地方產權制度以另外一種形式制度化和合法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