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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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制度(Particular Transf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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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制度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從1999年7月9日起,依據《公司法》和《證券法》規定,對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況,將其股票暫停上市,股票實施特別轉讓服務,在其股票簡稱前冠以PT。
這是旨在為暫停上市股票提供流通渠道的“特別轉讓服務”。對於進行這種“特別轉讓”的股票,滬深交易所在其簡稱前冠以“PT”,稱之為“PT股”。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況,其股票將暫停上市。監管機構對虧損公司實行ST、PT制度既是對虧損上市公司警告,也是對投資者的風險提示。ST、PT只能是一種過度性的制度安排,是一個完整的市場化的市場退出機制的一個靈活的有機的組成部分。 PT公司如果在法律規定或許可的寬限期仍然不能扭虧為盈或發生實質性改變,其後果就是被摘牌。
滬深交易所從1999年7月9日起,對這類暫停上市的股票實施“特別轉讓服務”。2000年6月,鑒於“PT”類股票的投機猖獗,兩市交易所又再次規定:“PT”個股每次交易的漲幅仍限制在5%,跌幅不限。2001年2月,中國證監會發佈了《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是提出了申請寬限期和延長暫停上市期限的新規定。
2001年12月4日,中國證監會又對上述實施辦法進行了修改,最終取消了現行的“PT”制度,規定連續3年虧損的公司將在第三年年報公佈之後10日內直接暫停上市,不再繼續提供特別轉讓服務。2002年2月25日深滬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規則》,取消了特別轉讓服務(PT制度)。在《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中,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股票即停止交易,證券交易所不提供轉讓服務,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國證券業協會批准的券商為其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以保障股東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