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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A智庫百科:智庫前沿/偷稅罪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偷稅罪

  偷稅罪(刑法第201條),是指負有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人或企事業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故意違反國家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 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偽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當繳納的稅款,並且達到法定偷稅數額或者是又偷稅的行為。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稅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稅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稅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稅罪,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於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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