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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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Investor),也稱“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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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Investor)是指在資本市場,從事投資的人們。 投資者付出的是資本,承擔的是商業風險,收取的是盈利,從經濟學的角度,投資者關心的是投資回報率 (Rate of return),重視的是風險管理。投資者主體包括個人、家庭、企業、事業和政府。在資本市場上,根據投資者對風險的態度可以把投資者分為投機者和投資者。
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是基本遵循價值規律的,他們會根據多種科學的經濟指標來進行買賣操作。他們的操作行為不是盲目的,儘管其決策的結果不一定是正確的。而投機者則不同,他們只追求“利潤”,甘願冒任何風險,他們更不會考慮價值規律的存在。只要認為所買入的目標會在某種因素的作用下上漲(比如炒作),就會堅決買入,以期從中獲取利潤,而不管其未來的價格是否合理。
修訂後的證券法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法,新證券法突出強調了投資者權益保護,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這一主線,併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其中,有哪些內容和特色呢?我們一起來瞭解下。
第一,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制度創新。總的來說,新證券法在投資者保護上最大的亮點莫過於在第六章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實現了我國投資者保護證券立法集中規定從無到有的進步,是重大的制度創新。“投資者保護”專章包括第88條到第95條共計8條的內容,每一條制度規則都頗具特色。此外,新證券法中“投資者”一詞出現的次數為84次,遠高於修訂前證券法中的28次,體現了對投資者保護的重視,可以說新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是全面且豐富的。
第二,強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加強事前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88條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際上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要求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充分考量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信息,如實履行風險告知義務,並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此外,第89條規定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也是對投資者的事前保護,有針對性的做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
第三,重視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事中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90條、91條及92條分別就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明確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托管理人制度進行規定,這些都是基於我國投資者保護的現實需求而作出的法律制度安排,目的是加強對證券投資者和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的事中保護。
第四,優化投資者救濟途徑,加強事後保護。新證券法投資者保護專章第93條、94條及95條分別就先行賠付制度、證券調解及代表人訴訟進行規定,通過多元方式來優化救濟途徑,加強對投資者事後保護。其中,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基於我國具體國情,新證券法第95條所規定的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該訴訟中,除非投資者明確表示不願意參加該訴訟,否則即視為投資者願意加入該訴訟。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來主導訴訟,能夠發揮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優勢,一定程度上更好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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