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分段均衡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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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分段均衡率是將計劃任務分段,規定應完成的進度要求,然後查實際達到的情況,用來評定企業在計劃期內生產的均衡程度[1]。如進度分段均衡率為:30%、40%、30%,即通常所說的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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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規定一個月中上旬應完成月進度的30%,中旬30%,下旬40%,而實際完成情況是上、中、下三旬各為20%、20%、60%,沒有達到規定的進度要求,全月任務的一半是集中在本月最後十天突擊完成的,說明企業生產的均衡性差。下麵是一張產品進度分段均衡表:
在大量、大批類型的企業中計划進度分段均衡率上中下旬各訂為30%、30%和40%(即3-3-4)在單件小批類型企業中計劃均衡率上中下旬各訂為20%、30%和50%即(2-3-5)。這種指標在企業管理水平較低時適用,這種分段對比必須在完成整個計劃任務的前提下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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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季建華.《運營管理》[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