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設計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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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設計理論(Security design theory)
證券設計理論起源於資本結構理論,是近年來金融經濟學最重要的理論前沿之一。早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國外學者就開始了對證券設計理論的研究,Allen和Winton於1995年對國外有關證券設計理論的研究進行了系統和全面的綜述;相對地,國內對證券設計理論的研究才剛剛起步,我國學者很少就國內證券設計理論的研究進行綜述。
根據《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大辭典》中弗蘭克林·艾倫(Franklin Allen)為證券設計理論撰寫的條目以及艾倫(Aflen)和溫頓(Winton)(1995)的解釋,所謂的證券設計,就是對證券結構的基本決定因素進行研究,從而設計出最優的金融契約,以剋服代理人之間的各種摩擦。
格羅斯曼與哈特(Grossmafl & Hart,1988)、哈裡斯和雷維夫(Harris & Raviv,1988)提出的證券設計理論認為證券能夠作為一種激勵手段,以保證一個優秀的經理人員獲得對公司法人的控制權。只要將選擇經理人的權力交給那些真正承擔經營風險的投票人,有助於激勵經理人為企業的控制權而努力工作,提高經營業績,儘量避免出乎意料的收益下降,避免股票的大幅下跌,以鞏固經理人對企業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