訊息模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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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模式法是1979年理查德·伍甘提出的,這一模式由建立在兩個連續集團即思維與感覺、重要性的強與弱之上的“訊息模式”組成,它迫使創意者在創意時,使產品特征訊息與消費方式訊息相符。這是早期的廣告傳播理論範疇。之所以將這種模式稱為訊息模式法,是因為它迫使創意者在創意時,使產品特征訊息與消費方式訊息相符。
觀點:不同類型產品適用不同的廣告。
美國廣告學家理查德·伍甘總結了一些觀點和一些創意方法,綜合出一種叫做FCB的模式。這種模式由建立在兩個連續集團——思維和感覺(橫向)、重要性的強與弱——“高卷入——低卷入”(縱向)。這種模式有四個象限,每個象限都把產品類型與消費者參與聯繫起來,指出廣告應如何處理,並提出創意、媒介和測定的含義。按照伍甘的觀念,這種方法的目的在於識別對某一產品的信息、感情或行為水準,為廣告活動創造一個適宜的模式,然後加以實施。
1、必須符合戰略;
2、必須符合目標市場細分;
3、必須符合總體促銷組合;
4、必須具有影響力;
5、必須做到具體;
6、必須具有抵抗力;
7、必須持久。
- 恪守戰略;
- 單純;
- 主導訊息;
- 形象一致。
1、所有產品和服務均具備許多物理、職能和個性差別,但並非所有特點都很獨特或與目標受眾相符;
2、物理、職能和個性差別互為依賴,偏重於某一個或任何組合的決策必然要顧及彼此關係和機會;
3、目標消費者是最終決策哪個物理、職能、個性差別有意義的裁判,從消費者看待產品或服務的角度出發選擇差別優勢文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