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貨物運輸戰爭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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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戰爭險(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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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貨物運輸戰爭險是航空貨物運輸險的一種附加險,只有在投保了航空運輸基本險的基礎上,經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方可加保。[1]
航空貨物運輸戰爭險的內容[2]
(一)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的責任範圍
保險公司承擔賠償在航空運輸途中由於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或武裝衝突以及各種常規武器和炸彈所造成的貨物的損失,但不包括因使用原子彈或熱核製造的武器所造成的損失。
(二)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的責任起訖
航空運輸貨物戰爭險的保險責任是自被保險貨物裝上保險單所載明的啟運地的飛機時開始,直到卸離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的飛機時為止。如果被保險貨物不卸離飛機,則從飛機到達目的地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如被保險貨物在中途轉運時,保險責任從飛機到達轉運地的當日午夜起計算滿15天為止,一俟裝上續運的飛機,保險責任再恢復有效。
與海運、陸運險一樣,航空運輸貨物在投保戰爭險的基礎上,可加保罷工險,加保罷工險不另收費。如僅要求加保罷工險,則按戰爭險費率收費。航空運輸罷工險的責任範圍與海洋運輸罷工險的責任範圍相同。
(三)我國空運貨物保險的做法
空運出口貨物,如由我方保險,則應按有關規定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手續。空運進口貨物,應按預約保險合同的規定辦理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