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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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之債(Simple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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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之債又稱“單純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是單一的,當事人只能就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由於簡單之債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機會,因而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只能就某一標的履行債務,否則將構成債的不履行。在簡單之債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簡單,一般不容易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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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之債和和選擇之債的區分意義
將債分為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法律意義主要表現在:
1、簡單之債的標的是特定的一種,比較簡單、明確,當事人不容易發生歧義;而選擇之債的標的有數個,只有在有選擇權的一方行使選擇權後才能特定,相對簡單之債而言,選擇之債比較複雜,也容易產生糾紛。
2、簡單之債的標的一旦無法履行,即為履行不能,產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而選擇之債的某一標的發生履行不能時,當事人可在其他標的中擇一履行,只有在所有的標的均發生履行不能時,才發生履行不能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