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負縱向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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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負縱向公平亦叫“稅負垂直公平”,是稅負橫向公平的對稱。稅負縱向公平是指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同的稅收。
一般而言,縱向公平要比橫向公平更為複雜,其原因在於縱向公平是以不同的方式對待條件不同的人,不僅要判斷納稅人的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應是相同的,即橫向公平,而且還必須有某種尺度來衡量不同納稅人的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
在納稅人負擔能力不同情況下,如何處理稅負和負擔能力之間的關係。這裡有三種情況:
1、累退的,即負擔能力越大,稅負越輕,這種情況一般只發生在對生活必需品流轉額的課稅上。
2、成比例的,即負擔能力和稅負的比例在任何情況下都是同一的,即從形式上看,負擔是均等的,但如果從實際負擔能力來衡量,相對來看也是累退的,即負擔能力越大稅負相對越輕。
2、累進的,即負擔能力大的比負擔能力小的稅負比例要按一定級差累進。只有這樣,按負擔能力來衡量,稅負才可能相對公平。稅收的縱向公平是相對的,它不能普遍應用於所有納稅人,它最適於處理個人收入的稅負,而不主要用來處理公司企業收入的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