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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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綜合所得稅又稱混合所得稅,它是將分類所得稅和綜合所得稅的優點綜合在一起,實行分項課征和綜合計稅相結合的一種所得稅制度[1]。
納稅年度終了時,再將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來,按照累進稅率計徵所得稅,平時所繳納的分類所得稅,可以在納稅年度終了時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中扣除。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首先是法國在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開始實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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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綜合所得稅的類型[1]
1、交叉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對納稅人的各項分類所得先按比例源泉扣繳,然後對其全年總所得超過規定數額以上的部分,綜合加總,按累進稅率計稅,源泉扣繳的稅款可以在結算時予以抵扣,多退少補。
2、並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
對某些所得分項計徵,按特定的標準、稅率徵稅,年終不再計入總所得中;而其餘大部分所得項目要合計申報納稅,按累進稅率計稅。這種稅制與分類所得稅的差別在於,分類所得稅往往採用源泉扣繳的辦法,扣繳完後不再納稅,而並立型的分類綜合所得稅,除少數項目分立征收外,其他大部分所得項目仍要綜合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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