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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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補助(Specific Gr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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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補助,又稱有條件補助(conditional grant),是指對所撥出的資金規定了使用方向或具體用途的轉移支付方式,受援地方必須按規定要求運用該種資金。安排專項補助一般是為了配合巨集觀調控政策、解決區域性公共產品外溢問題或促進特定公共事業的發展。
專項補助的規模取決於補助主體(中央或上級政府)和補助對象(地方政府或下級政府)的財力狀況,以及補助項目的重要程度與耗資水平。一般來說,補助主體的財力越多,能用於專項補助的金額也越多;補助對象的財力狀況越差,對特定支出進行補助的需求也越大;補助項目的重要程度與耗資水平越高,相應的補助安排也要越多。
不同的政府間轉移支付方式對受援地政府有不同的影響,因而具有不同的政策效應。中央政府應根據不同的社會經濟目標,選擇合理的轉移支付方式,並加強各種轉移支付方式的協調配合,才能達到理想的轉移支付效果。正常情況下,一般均衡補助有利於實現公共資金分配的縱向和橫向公平,而專項補助則有利於提高公共資金的配置效率,包括促進外部效益大的地方性公共商品的供給、增加特定公共商品的規模收益、促進落後地區的經濟開發等。
專項補助又可分為無限額配套補助、有限額配套補助和非配套補助三種形式。
1、無限額配套補助
無限額配套補助是指中央或上級政府對指定支出項目的資金補助,是按受援地政府以自有資金在該項目上支出數的一定比例來安排的,地方政府在規定項目上的支出數越大,中央或上級政府相應的補助額就越多,沒有上限。例如:若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教育支出按1:0.5的比例來安排配套補助,且不規定上限,則地方政府安排1個億的教育支出,中央政府撥付5千萬教育補助,安排2個億的教育支出,撥付1個億教育補助,以此類推。
無限額配套補助實際上是對受補地方提供特定公共商品的成本補貼,它一方面增加了受援地政府的可利用資金,另一方面影響受援地公共商品的供給行為和供給結構。但這種補助也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對受補公共商品的過度供給,從而增加中央或上級政府的財政負擔。
2、有限額配套補助
有限額配套補助是指中央或上級政府規定了對指定的支出項目補助的最高數額,在此數額內,按受援地政府在規定項目上實際支出數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套補助,超過這一數額,則不再增加撥款。這種補助方法既可以誘導受援地的公共供給行為,也能防止無限額配套補助中容易出現的地方供給行為扭曲和加重補助主體財政負擔的現象,因而為許多國家所採用。
3、非配套補助
非配套補助是指中央或上級政府對規定支出項目提供固定數額的資金補助,由受援地政府作具體的支出安排,不要求受援地政府在該項目上提供資金。非配套補助一般適用於收益的地區外溢性較強,或受援地財政困難較大,難以保障供給的項目。實際上,非配套補助安排可以使受援地政府將其自有資金集中在非補助項目的提供上,從而提高地方公共供給的總體水平。但非配套補助不利於增強受援地政府的用款責任和增加補助項目的供給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