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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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許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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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獨家許可合同[1]
獨家許可合同,又稱“排他許可合同”。按照這一合同,專利權人允許被許可人在一定的期間和地域範圍內獨家享有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被許可人按照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專利權人使用費。
這一合同的特點是,專利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和地域範圍內,只能許可被許可人一家獨自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不得再許可其他任何人使用該專利發明創造,但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在這一時間和地域範圍內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的權利。如果專利權人在規定的地域範圍以外許可他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或者在規定的期限屆滿以後,在同一地域又許可第三人使用其專利發明創造,則是可以的。
獨家許可合同與獨占許可合同的對比[2]
全權許可合同,也稱獨家許可合同或排他許可合同。這類合同所規定的受讓方從出讓方那裡獲得的技術或商標使用權具有排他性質。與獨占許可合同相比,其相同點是:出讓方按照合同給予受讓方在規定的地區內使用某項商標,或者使用某種技術製造和銷售有關產品的全部權利,出讓方不得在該地區內許可任何第三者使用同一商標或技術;其不同點是:全權許可合同的出讓方自己保留在該地區使用該商標或技術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