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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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賣是指當抵押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還清或無力償還銀行貸款時,銀行便有權委托拍賣機構拍賣用於抵押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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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賣的一般程式為:
(1)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出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文件。
(2)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釐定拍賣底價。
(3)拍賣機構在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15日。
(4)公告期滿,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
(5)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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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賣的終止 [1]
有下列情況發生,拍賣程式中止:
(1)人民法院受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2)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3)抵押人已具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向拍賣機構申請中ll拍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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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拍賣的價金處分順序 [1]
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按下列順序處分:
(1)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2)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稅款。
(3)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及罰息。
(4)剩餘金額交還抵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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