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製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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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錄製者權是指錄製者對其錄製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1、錄製者權的主體和客體
(1)主體:錄製者,包括錄音製作者和錄像製作者。
(2)客體:錄製品,包括錄音製品和錄像製品。
A、錄音製品是指任何聲音的原始錄製品;
B、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包括表演的原始錄製品和非表演的原始錄製品。
2、錄製者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著作權法》第41條規定,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
(2)義務:
錄製者在進行錄製時應當取得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
A、首先應當取得表演者的許可;
B、取得被表演之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
C、若表演者所表演的是演繹作品那麼應當同時取得原作品之著作權人和演繹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
D、例外,構成法定許可的無須取得作品之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須支付報酬。
3、侵害錄音錄像製作者權利的情形
(1)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他人所錄製的作品;
(2)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向公眾提供其所錄製的作品的原件及複製品;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將其錄製的作品出租給他人使用;
(4)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其錄製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