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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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強制國債[1]
強制國債指國家憑藉政權的力量,以強制購買的方式發行的國債。這種國債在國家確定了發行範圍、對象及數額之後,往往通過行政力量強制攤派,認購主體不論願意與否,均必須購買。它是一種不完全的國家信用活動,往往是在國家財政處於極度困難的環境中才被採用。
強制國債概述[2]
強制國債是指在發行國債時,凡符合政府規定的應募條件者均必須購買國債。按照強制國債的具體推銷辦法,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直接強制國債和間接強制國債。直接強制國債是指依政府預先確定的條件直接強行攤派到應募者頭上的國債,如按應募者財產的多少強行攤派等。間接強制國債是指政府以國債代替現金,用以支付薪金或購買物品。從債務人(政府)的動機來看,往往是在國家經濟處於異常時期,或發生經濟危機時期,政府在短期內無法通過推銷自由國債增加財政收入,因而便憑藉其政治權力推銷強制性國債。政府在確定了應募條件以後,符合條件者,無論是否願意,都必須購買或接受強制國債,不得拒絕。
就強制國債的強制性來看,它接近於稅收,因為稅收的主要特點之一就是它具有強制性,特別是在資本主義發展的早期,在19世紀乃至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資本主義國家普遍將發行強制國債作為解決政府財政收入不足的一個重要手段。但從強制性國債的性質來看,雖然它不具有自由認購、自由買賣與自由轉讓的特點,但是,它仍然具有有償性,債務期滿後,政府仍然要還本付息,政府同強制國債應募者之間的關係,仍然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平等關係,而不是政府與納稅人之間的不平等關係。因此,不應當將強制國債和稅收等同起來。
從應債環境或債權人來看,強制國債的發行往往還與應債環境較差,或與人們(公司、個人)應債的潛在能力較低有關,政府之所以要發行強制國債,往往也是由於社會依自願原則難以完全吸收政府所發行的國債。因此,政府為瞭解決國家財政之需而不得不採取強制手段發行國債。一旦應債環境有了相當程度的改善,政府將不輕易發行強制國債。在現代資本主義國家中,基本上形成了以中央銀行為中心的比較完善的金融體系,同時,國債也以其信譽可靠、利率較高,甚至對國債的債權人予以優惠等便利條件,進而成為投資者的低風險、高收益(債息收入)的有利投資領域。因此,自由國債便取代強制國債,成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和調節經濟的一個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