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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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證是指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 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並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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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後,由區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失業證》。《失業證》由市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向街道、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
- 從事個體經營、興辦企業的,持營業執照和《身份證》、《求職證》及《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 戶口遷往外省、市的,持《戶口遷移證》、《失業保障金領取證》、《身份證》、《求職證》。
- 失業人員從事自由職業的,在辦理了就業登記手續後,持《身份證》、《求職證》、《失業保障金領取證》和《就業登記卡》。 失業人員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後,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並有就業願望的本街道常住居民戶口的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失業登記視為求職登記,辦理《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