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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可開采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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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可開采量(Exploitable Groundwater)

目錄

什麼是地下水可開采量[1]

  地下水可開采量是指在可預見的時期內,通過經濟合理、技術可行的措施,在不致引起生態環境惡化條件下允許從含水層中獲取的最大水量。

地下水可開采量的性質[2]

  地下水開采量是合理地設計值,它是根據下列一些條件形成的。農田灌溉、工業用水、居民生活用水長期持續供水的,在以地下水源作為供水水源時,為使這些部門用水得到一定程度的保證,開發利用地下水應以補償恢復的部分為主,這部分資源主要取決於補給量。進行區域總體評價時,以補給總量為主。

參考文獻

  1. 姚章民,王永勇.珠江流域地下水資源及其開發利用分析[J].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2012
  2. 趙鳳雙.地下水開采量與可開采量探析[J].農業與技術,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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