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是人民銀行依法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信息,分析評估其執行反洗錢法律制度的狀況,根據評估結果採取相應的風險預警、限期整改等監管措施的行為,這項工作的開展,填補了我國反洗錢日常監管工作的空白。
(一)監管資源有限與監管範圍擴大的矛盾日漸突出
自反洗錢監管範圍逐漸由銀行業擴展至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托等六類機構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清算組織等機構以後,人民銀行反洗錢部門需要監管的金融機構數量急劇上升,業務量增加和人員配備的矛盾越發明顯,人員結構和工作需求極其不匹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評估、非現場監管措施、信息歸檔等四大部分內容,反洗錢部門非現場監管的工作人員1人要負責近百家機構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經常處於超負荷工作狀態,疲於應付各類報表、報備資料的收集、整理、審核和電子信息的逐一導入,很難再有多餘的精力對收集到的非現場監管數據、信息等進行深入細緻地分析,反洗錢非現場工作質量受到一定影響。
(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體系不健全
一是《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中只是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提出了一個大體的框架,對如何鑒別金融機構報送信息的真偽,以及在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中發現問題如何處理等問題,沒有明確地的規定;二是反洗錢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未能有效整合。按照《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規定,金融機構按季向當地人民銀行報送的非現場監管資料,是瞭解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基本情況、評價其反洗錢工作開展有效性、進行有針對性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可是由於目前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系統缺乏有效的分析工具和分析手段,收集的數據只能進行簡單的統計,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及早發現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無法準確定位洗錢風險較大的區域,不能明確指出現場檢查的方向,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的效果;三是目前在全國尚未形成一個統一有效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評估體系,各地人民銀行均在探索適合本地地區實際的非現場監管數據評價指標體系,但是由於缺乏科學有效的評估手段,人民銀行收集的大量的報表、信息資料等,往往僅停留於數據和信息的錶面,沒有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能實現藉助非現場監管數據資料全面客觀反映本地區反洗錢工作的總體情況。
(三)金融業務集中化、電子化,增加了非現場監管的難度
隨著各金融機構業務核算向集中化、電子化方向發展,基層金融機構的業務核算數據大多都集中在省級或總部級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數據由系統自動產生,報送人員不能解釋報表數據,也不能提供數據所反映的具體情況,數據質量很難保證。
其原因:一是少數金融機構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態度不端正,存在應付了事的思想,表現為報送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不規範、報送信息不完整和零報告;二是基層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流動性大、自身素質參差不齊,影響報表質量。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的各項數據不是簡單的羅列和彙總,還要求在對數據收集的過程中,要結合自身業務特點,針對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等情況進行分析,最後完成報表的填報,但在實際工作中各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人員大多兼職、人員不穩定、自身素質較低,很難適應反洗錢工作需要;三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僅限於具體的量化標準的交易,人工識別和判斷的可疑交易報告數量稀少,金融機構很少根據有關線索,深入追查大額資金交易過程,不能發現具有價值的可疑交易線索。
(四)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調研工作有待於進一步加強
由於人員有限,目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的重心主要放在收集金融機構報送的非現場監管信息這項基礎性的工作上面,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調研工作開展的比較少,特別是對一些具有前瞻性、熱點、難點問題的調研開展的更少,調研工作的廣度和深度與實際工作要求有一定差距。
(五)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人才匱乏
由於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內容多、涉及的金融機構類型複雜,特別是當前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犯罪的手段更加隱蔽,洗錢手法不斷翻新,洗錢涉及的領域日趨廣泛,這就要求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人員要及時瞭解和掌握洗錢活動的新特點、新方式,瞭解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業務的發展狀況,同時還應具備全方位複合型的知識儲備,要精通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托投資等金融機構的基本業務;掌握金融會計、外匯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熟練掌握基本電腦操作等,這就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人員素質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一)應當在人民銀行內部建立非現場監管信息共用機制
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交互平臺系統,進一步健全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信息交互機制,各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控制度、操作規程等規章制度,由金融機構總部通過系統統一報送,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共用相關信息,以節約監管資源,提高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效率。
(二)進一步健全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法規制度體系
一是建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約束機制,確立被監管機構在接受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中的責任和義務,以及違反規定應受懲處的具體措施;二是建立全國統一的評估體系,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在對本地區金融機構報送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進行分析和評估時,能夠做出公平、統一、客觀的評價。
(三)進一步細化和規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要素
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信托等金融機構具體業務操作環節差距較大,在非現場監管過程中,這幾類機構所需要報送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應有所區別。在執行統一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行業特點的不同進一步細化現行報表要素以適應不同單位業務種類不盡相同的特點,有利於提高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的報送質量和實際效用。
(四)加強調查研究
通過對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執行相關政策過程中遇到的阻礙及困惑進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討,為上級機構提供具有價值的參考意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非現場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五)建立反洗錢人才庫,提高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人員素質
加強反洗錢非現場監管業務培訓,建議舉辦多形式、分層次的反洗錢培訓班,普及銀行、證券期貨、保險以及信托等行業的業務知識,培養高素質的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人才,不斷提高反洗錢能力,有效監控和預防洗錢犯罪,力爭高質量的完成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