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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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1]
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是指在長短期金融業務及特定金融業務實行分離的銀行體制下,主要從事短期性資金融通業務的商業銀行。這類銀行以經營工商企業短期存放款和提供結算服務為基本業務,而長期資金融通、信托、租賃、證券等業務由長期信用銀行、信托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承擔。在歷史上,英國、美國、日本等國家長期實行這種銀行體制。20世紀60年代以來,由於銀行競爭的加劇和金融創新不斷涌現,分離型銀行體制受到嚴峻挑戰。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不斷擴展,呈現出向全能型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
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特點[2]
基本特點是法律限定金融機構必須分門別類各有所司:有專營長期金融,有專營短期金融,有專營有價證券買賣的,有專營信托業務的等等。該體制下商業銀行主要經營短期工商信貸業務。採用這種類型體制的國家以美國、日本、英國為代表。這種體制的形成以20世紀30年代資本主義經濟危機的爆發為契機,此前,各國對銀行業務限制極小,許多商業銀行經營多種業務,而大危機中貨幣信用危機的大規模爆發,不少西方學者歸咎於銀行業務的綜合性,尤其是長期貸款和證券業務的經營。據此,許多國家認定商業銀行只宜於經營短期工商信貸業務,並以立法的形式(如美國《1933年銀行法》)將商業銀行類型和投資銀行類型的業務範圍作了明確劃分,以嚴格其間的分工,保證了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
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發展[3]
20世紀70年代以來,特別是近10年以來,職能分工型商業銀行和全能型商業銀行經營業務的範圍和界限開始有所突破,職能分工型的商業銀行開始向綜合化方向發展。
其原因在於:在金融業競爭日益激烈的條件下,商業銀行面對其他金融機構的挑戰,利潤率不斷降低,這就促使商業銀行必須從事更廣泛的業務活動以加強競爭實力;此外,隨著負債業務結構不斷向長期、穩定的方向發展,銀行也逐漸從事長期信貸和長期投資的活動。在此形勢下,實行分離型商業銀行的國家相繼放寬對商業銀行業務分工的限制,出現了向全能型商業銀行制度方向發展的趨勢。
根據1995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商業銀行的業務僅限於銀行業務,不得從事政府債券以外的證券業務和非銀行金融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