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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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是指在農村家庭年人均純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農村居民,只要滿足申領低保的條件即可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夠維持當地農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並報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要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實施農村低保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 保障基本生活;
- 屬地管理;
- 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 保障水平與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 公平、公正、公開。
- 低保申請書、承諾書、授權書;
- 身份證、戶籍索引複印件(原件備查);
- 家庭成員收入狀況證明;
- 殘疾人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及複印件;
- 完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證明,需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 單親家庭提供撫(扶)養費或企業遺屬補助費證明,屬離異的,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書;獨居老人提供子女贍養費及收入情況證明;
- 家庭及直系親屬分立戶口的,只能由其中一方提出申請,同時出具其他方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救濟證明;
- 年滿18歲的學生提供在校證明。
農村低保實行個人申請、村評議推薦、鎮(街道)審核、市民政部門審批、三級公示、社會化發放的運行機制。具體程式:
1、個人申請。申請人按照要求向所在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填寫承諾書,承諾所提供的申請材料真實,並授權審批機關調查其所有收入。
2、村委會評議。村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家庭收入進行入戶調查評估,召開民主評議會或聽證會,經評議或聽證同意後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填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表》,報鎮(街道)審核。
3、鎮(街道)審核。鎮(街道)接到申請表和證明材料後,負責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張榜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報市民政部門審批;審核未通過的,委托村委會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市級審批。市民政部門接到申請材料後,對申請對象進行審批,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不符合條件的,委托村委會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