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執行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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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執行遺囑是指信托部門接受立遺囑人的委托,於立遺囑人逝世後,以遺囑人身分,按照遺囑意願,代為清理、分割遺產,並向指定繼承人進行支付的業務。鑒於我國目前尚未頒佈有關遺囑法律,為防止發生遺囑糾紛,信托部門在受理此項業務時,必須要求委托人辦妥公證手續,並由立遺囑人在遺囑中明確指出由某信托部門為遺囑執行人,還要列明遺產項目和繼承人的名字等內容,交信托部門代保管以便於立遺囑人逝世後按遺囑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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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執行遺囑的核算[1]
在辦理執行遺囑業務中,要掌握有關資料,使資料完備齊全,不致發生法律糾紛。在辦理此項業務時,如發生貨幣收支,可以在信托業務部門辦理手續,在會計部門開立代理收款帳戶,收受遺產的貨幣部分,存入銀行時,會計分錄為:
借(付):專業銀行往來
貸(收):代理其他業務
在按遺囑規定撥付款項時,先從銀行提取現金,在交與收受人時,會計分錄為:
借(付):代理其他業務
貸(收):現金
在代理執行遺囑過程中,同時收取手續費。收取手續費的會計分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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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張國治.高級財務會計全書[M].中國經濟出版社,1993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