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执行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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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遗嘱是指信托部门接受立遗嘱人的委托,于立遗嘱人逝世后,以遗嘱人身分,按照遗嘱意愿,代为清理、分割遗产,并向指定继承人进行支付的业务。鉴于我国目前尚未颁布有关遗嘱法律,为防止发生遗嘱纠纷,信托部门在受理此项业务时,必须要求委托人办妥公证手续,并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出由某信托部门为遗嘱执行人,还要列明遗产项目和继承人的名字等内容,交信托部门代保管以便于立遗嘱人逝世后按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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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执行遗嘱的核算[1]
在办理执行遗嘱业务中,要掌握有关资料,使资料完备齐全,不致发生法律纠纷。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如发生货币收支,可以在信托业务部门办理手续,在会计部门开立代理收款帐户,收受遗产的货币部分,存入银行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专业银行往来
贷(收):代理其他业务
在按遗嘱规定拨付款项时,先从银行提取现金,在交与收受人时,会计分录为:
借(付):代理其他业务
贷(收):现金
在代理执行遗嘱过程中,同时收取手续费。收取手续费的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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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国治.高级财务会计全书[M].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