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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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約(Mutual 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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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要約又稱為“交錯要約”或者“要約之吻合”,是合同法中的法律概念,是指訂約當事人採取非對話式的方式,幾乎同時相互向對方提出兩個獨立且內容相同的要約的現象。
如甲對乙作出為訂立合同的要約,而乙對甲也作出了同樣內容的要約。此時雙方的意思表示的內容完全一致,而且雙方均有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並且發出要約的時間也幾乎在同時。既然雙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諾的結果,所以認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時間以後一個要約到達對方當事人時為準。由於此種情況下難以認定誰是要約人誰是承諾人,因此將此種特別方式作為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對於交叉要約的效力,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上均有較大爭議,但目前理論同說和實踐一般均認為交叉要約可以成立合同,因為當事人已經達成合意,並不比拘泥於要約與承諾的形式之限制,這樣更符合合同的本質。但目前,並沒有法律對此做出明確規定。
如果從其中單個要約來看,其與普通要約沒有任何區別,從性質上講也是一種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為。但把兩者結合起來,交叉要約又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的要約在空間和時間上存在交叉,即雙方當事人均在收到對方的要約之前發出要約。
2、雙方要約的發出時間大致相同,但並不要求嚴格意義上的同時。
3、雙方要約的達到時間不要求同時,也不要求幾乎同時。
4、雙方要約的內容必須一致,並且對其一致性的要求相對與承諾對要約之一致性的要求更為嚴格。
5、雙方當事人在發出要約時均不知道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筆者還認為,對此不宜過於嚴格要求當事人不知道對方向自己發出要約,而應當重點限制在當事人不知道對方發出要約的具體內容。
6、雙方當事人均採用非對話式向對方發出要約。



那交叉要約到底成立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