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當·斯密的財政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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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斯密的財政理論是指亞當·斯密總結了近代初期西方各國資本主義發展的經驗,在批判地吸收當時有關重要經濟理論的基礎上對資本主義經濟內部活動作了較為系統的研究。
一、國家職能論
基於他的自由放任思想,他強烈地反對國家對經濟的干預,要求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不受任何干擾,主張國家的職能越小越好,應給予個人以莫大的自由。貫穿於《國富論》的中心思想就是“自由放任”和“自由競爭”,反對一切干預的自由主義思想,並以此為出發點研究資本主義經濟各方面的活動和聯繫,論述國家對經濟的影響及國家經濟的範疇等問題。他把國家職能概括為三個方面:
(1)保護社會,使其不受其他國家的侵犯;
(2)維護社會治安,使個人不受其他任何人的侵犯和壓迫;
(3)建設並維護某些公共設施。
這就是他所謂“夜警政府”的主張。
二、支出論
亞當·斯密嚴厲地批判了國家財政支出的非生產性,他關於財政支出性質的研究是同他把勞動區分為“生產性勞動和非生產性勞動”的理論分不開的,他認為,重農學派只把土地生產物看成是財富的唯一來源,從而錯誤地把從事農業生產以外的工業勞動看成是“非生產勞動”。他指出,“製造業工人的勞動通常會把維持自身生活所需的價值與提供雇主利潤的價值加在所加工的原材料的價值上”,“一切同資本相交換的勞動都是生產性勞動”。由於亞當·斯密對勞動性質的分析,他必然得出國家財政支出具有非生產性的結論,極力主張儘可能縮減國家財政支出,建立“廉價政府”,提出國家財政支出只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國防支出。他認為國家的職能首先在保護本國社會的安全,使其不受外來暴力的侵略,為完成此項職能必須有軍隊。維持軍隊的費用是為社會總利益而支出的,應來源於全社會的總貢獻,而全社會各個人的貢獻,又必須儘可能地與他們各自能力相適應。
(2)司法費用支出。他認為司法的職責是使社會中任何人不受他人的欺辱或壓迫,要設立一個嚴正的司法行政機構,其費用是為全社會總體利益而支出的,應來自全社會的總貢獻。同時他又認為,國家之所以設立司法機構是因為社會上的壞人危害另一部分人,其最直接受到司法利益的是那些由法院恢復.其權利或維持其權利的人,故司法經費的支出應由他們雙方或者由一方支付,即由法院手續費開支最為妥當,無須由全社會共同負擔。凡有利於某一個地方的費用,例如某一城市或地方上的警察費用應由當地開支,不應由全社會的收入開支。
(3)交通費用支出。維持良好道路及交通機關,其最直接受益者是來往各地販運貨物的商人及購買此類貨物的消費者。所以,英格蘭的道路通行稅及歐洲其他各國所謂路捐、橋捐都應由這兩種人負擔,則社會一般人的負擔就會減輕。
(4)教育和宗教費用支出。~國的教育設施及宗教設施對全社會有益,費用應由全社會負擔,但如直接由受益者支付,可能更為有利。
(5)公共工程費用支出。凡有利於全社會的各種設施或土木工程,如不能全由那些最直接受益者維持,其不足之數可以從全社會總收入中彌補。
(6)維持君主費用支出。亞當·斯密還認為,為維持君主奢華的生活費用應由全社會開支。
三、收入論
亞當·斯密在其《國富論》中,把國家收入分為如下兩類:
(一)來自君主或國家財產的收入
他認為這部分收入是由君主或國家所保有的資產和土地構成的。君主利用其資產親自經營所取得的收入稱利潤,把其資產貸與別人取得的收入稱利息。但君主生活奢侈,無經營能力,其收入極微。國有資產以國有土地地租收入為主要收入源泉,還有公立銀行和官辦郵局的利潤收入。但這些收入遠遠不夠支付一國的必要費用,則必須依賴於取之於民的各種稅收。
(二)來自賦稅的收入
亞當·斯密主張對地租、利潤和利息徵課租稅,並由此建立起賦稅四原則。
(1)能力的原則。他認為對人民徵稅,必須儘可能地按照各自的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國家保護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交納國稅,維持政府。所謂賦稅的平等或不平等,就看對這種原則執行得如何。這裡也有收益原則的含義。
(2)確定的原則。人們應當交納的賦稅必須是確定的,不能隨意變更。如應交賦稅的數額,交納的日期、方法,都必須讓賦稅人知道得清清楚楚,以避免稅務人員的舞弊。
(3)便利的原則。各種納稅的日期、方法等,必須給納稅人以最大的方便。例如征收房租和地租稅的時間應定在他們收取房租和地租的時間為妥,因為此時納稅人最容易拿出錢來,感到方便。
(4)節約的原則。人民交納的稅額必須儘可能多地歸人國庫,否則就是浪費或弊端。徵稅機構的經費太大,會增加人民的負擔;浪費、舞弊而影響人們興辦企業的基金;或會誘導人們逃稅。
亞當·斯密認為,一切稅收都是來自地租、利潤與工資,或來自這三種綜合的收入。他把稅收劃分為以下幾種:
(1)地租稅,包括房租稅。所謂地租稅即來自土地上的賦稅,有兩種征收方法:其一是按照某種標準,對各地區評定一個定額地租,評定之後,不再變更;其二是稅額隨土地實行地租的變動而變動,隨情況的改善或惡化而增減。定額地租在最初評定時是平等的,但後來會由於各個耕作情況的不同而收入不等,會變得不平等。因而定額地租不符合上述第一原則,但符合其他三個原則。可變地租較為公平,但征收費用大,手續麻煩,又會阻礙耕地的改良。
還有一種是征收土地生產物的稅,即不與地租成比例而與土地生產物成比例的一種地租稅。土地生產物稅,有的征收實物,有的按照某種評價征收貨幣。
關於房地租,亞當·斯密認為可分為建築物租稅(即房租稅)和地皮租稅(即地產稅)。建築物租(房租)是建築房屋所花資本的利息或利潤,它必須足夠支付建築房屋投資的利息和不斷修繕房屋的費用,否則建築資金將會轉投資於其他利潤率較高的行業,因此房租常受市場利息率的影響。
在全部房租中,其超過建築主合理利潤部分為地皮租,地皮租可因地皮所處地理環境不同而有貴賤之分。房租稅由住戶負擔,地皮稅由地皮主負擔。如房租稅定得太高,會抬高房租,人們滿足於住小房;如定得太低,會降低房租,人們要求租大房。地皮租因所有者不用親自費力,便可獲得收入,所以地皮租稅對其他產業不產生影響,是良好的課稅對象。但當時在歐洲各國,大都對房租課稅,沒有把地皮租當作另一種課稅對象。
(2)利潤稅。亞當·斯密認為,利潤稅是對資本收入的一種賦稅。他把資本收入分為兩部分:一為利息,一為利潤。利息屬資本所有者,利潤是投資風險及困難的報酬,否則資本所有者就不會投資。假如利潤稅高,他就提高利潤率,把利潤稅轉嫁出去,或把資本轉移國外,所以利潤稅不應定得太高。
(3)勞動工資稅。亞當·斯密認為,低級勞動者工資受勞動需求和食物平均價格的影響。假如勞動需求和食物平均價格不變,徵勞動工資稅必會使勞動工資上升到稍高於稅額的水平,即工資不但會按照稅率的比例提高,而且提高的比例還會稍高於稅率的上升。亞當·斯密認為,勞動工資稅是由雇主負擔的,最終又轉嫁給消費者;農業勞動工資稅由地主負擔,所以勞動工資稅會使地租縮減,製造品價格上升。如一般勞動需求減少,則勞動工資稅不會使工資相應提高。農業勞動稅會使農業衰退,農業就業減少。他認為,在多種情況下,對官吏的薪金是可以徵稅的。他的意思是對勞動工資不宜課稅,對高級官吏的報酬可以徵稅。
(4)人頭稅和消費品稅。亞當·斯密認為,人頭稅如按納稅人的財富或收入的比例徵稅,那就變為任意的、不確定的,因為人的財富狀況時有不同,往往憑任意評估而定。如人頭稅按納稅人的身份征收,那將完全是不公平的,因為同一身份的人其貧富程度不一,稅輕尚可,稅重則很難實行。
因為人頭稅的不合理和不可能,於是引起消費品稅的征收,消費品稅是間接地對人們支出的費用徵稅,不管他的收入是來自地租、資本利潤或勞動工資。換句話說,消費品稅是對人們的支出征稅,這種支出在多數情況下被認為與他們的收入有一定的比例。消費品可以是必需品,也可以是奢侈品。亞當·斯密認為對生活必需品課稅和對勞動工資直接課稅一樣最終會把稅轉嫁給消費者,因為這種稅雖由勞動者在購買消費品時由自己的手中付出,但在一定時期里將通過增加工資由雇主負擔,如雇主是製造商,他將把增加的工資和一定增加的利潤轉嫁到物品的價格上。因此稅最終是由消費者負擔,這樣看來,征收必需品稅會使勞動工資提高,因為勞動工資部分受勞動需求的支配,部分受必需品平均價格的影響;勞動工資提高會使必需品價格上升,其上升程度為了要求利潤增加必然比增加的稅額還大;必需品平均價格上升會使勞動工資提高,如不提高就影響勞動者生活的能力,影響提供有效的勞動力。
對奢侈品課稅,除該商品本身價格提高外,不會導致其他商品價格提高,不一定會引起勞動工資的提高。奢侈品稅將由該商品消費者直接負擔,會落在地租、資本利潤及勞動工資等收入上。亞當·斯密又認為,重稅或會減少所得稅物品的消費,或會鼓勵走私,故重稅給政府提供的收入往往不如輕稅的多,故他主張輕稅。
四、公債論
亞當·斯密不贊成政府平時發行公債。他認為只有在平時積蓄不夠,戰時又耗費浩大時,才可發行公債。因為政府發行公債會把私人用於生產的資金轉嫁給政府浪費掉了,影響生產的發展。政府為了償還公債的本息,必提高稅收,增加人民負擔,或者折價償還,甚至賴賬不還,使債權人蒙受損失。
- 閆衛兵編,外國財政理論與制度,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8,第2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