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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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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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全部损失[1]
全部损失是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可视同全部灭失的损害。
关于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保险货物的全损,一般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①一张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的全损。
②一张保险单中包括数类货物,每一类货物分别列明数量和保险金额时,其中每一类货物的全损。
③在装卸过程中一整件货物的全损。
④在使用驳船装运货物时,一条驳船所装运货物的全损。全部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全部损失的分类[2]
全部损失可进一步分为实际损失和绝对损失。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有。
构成实际全损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保险标的灭失。例如,保险货物被大火焚烧,全部烧成灰烬。
②保险标的受损严重,已完全丧失原有的形态和使用价值。例如,水泥被海水浸湿后结成硬块而失去原有的属性和用途。
③保险标的的丧失已无法挽回,即被保险人无可弥补地失去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等权利。例如,战时货物被敌对国捕获并作为战利品分发。
④船舶航行失踪,相当时间内杳元音信。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发生事故后,虽然没有完全毁灭,但对其进行救助或修理的费用估计要超过保险价值,于是对此货推定为全损。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①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估计要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②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发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③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施救等所花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标的价值。
部分全损的含义在海上保险中,船舶的全部损失,无论是实际全损还是推定全损,都是以整艘船为单位来衡量的,故部分全损主要是针对货物而言。在海上货物保险条款中,通常将货物标的的全损缩小到保险标的的最小可分割单位,以此来扩大全损赔付的范围,给被保险人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例如,在装卸货物或在存仓转运过程中,所有货物中的一件或数件发生全部损失就属于部分全损。但如果受损货物不能按单位划分时,这种损失只能是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
常见的部分全损应该注意的是,对部分全损的范围,保险人应在保险单上作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在国际市场上,海上保险人对下列几种情况可以按照部分全损负赔偿责任。
①同一张保险单上载有两项以上的保险标的,其中有一项或几项发生全部损失;
②同一张保险单承保两类以上不同货物,其中有一类或几类货物发生全部损失;
③同一张保单上承保多张提单的货物,其中一张或几张提单上货物的完全灭失;
⑤货物使用驳船驳运时,同一驳船上的全部货物发生损失。
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标的所遭受的损害,既不是实际全损或部分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从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良好的业务关系,树立保险公司的良好信誉等多方面因素考虑,双方一致认为,如以全损为基础进行赔付,更有利于对保险合同的理解,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开展。因此,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以全部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即所谓协议全损。严格地说。协议全损并非指保险标的真正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而是保险人处理某些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
全部损失的委付[1]
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全部损失赔偿。要想保险公司能按全损赔偿,必须经过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被保险标的物在发生推定全损时,由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补偿。委付成立与否,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①委付通知书必须及时发出;
②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明示或默示地承诺才能生效;
③必须是对全部标的物进行委付;
④不能附带任何保留条件。
全部损失的赔付[3]
货物发生了实际全损,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记载的保险金额全额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全额赔偿后即获得了被保险货物残余价值的所有权。比如一批货物保险金额为10万元,货物被烧毁丧失原有属性后,保险人应当赔偿被保险人10万元,但烧毁后的货物经变卖后的残余价值1000元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对推定全损的处理既可以要求保险人按照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又可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但是被保险人若要求保险人全额赔偿,那么其必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在获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得到保险人的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