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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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制度(Introducing Broker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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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IB(Introducing Broker)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将投资者介绍给期货公司,并为投资者开展期货交易提供一定的服务,期货公司因此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的制度。其中证券公司被称为介绍经纪人(IB)。
1981年美国期货业协会设立了注册登记制度,IB最初用于谷物仓库中,是为农场主进行服务的,同时也为农场主提供避险交易。IB制度搭建的是券商与期货公司间的业务合作关系,期货公司将占据对券商的主动权。虽然目前国内的IB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但券商、期货公司对IB制度的讨论,一直就没有停止。
我国即将出台的IB制度的准入门槛可能较高,在全国一百多家证券公司中,预计只有创新类证券公司才能获得IB资格。同时,由于证券公司更愿意控股期货公司而非参股,这样就将会有一部分不愿意丧失控股权、也无意让证券公司重组的期货公司,将选择重新注册自营或资产管理,这样就不需要依赖证券公司的营销渠道及资源。而部分实力较为雄厚的期货公司,如上市集团公司旗下的期货子公司等,有能力自行增资扩股,以达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要求的资本金水平,它们将会选择走专业化期货公司的道路。
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从事期货投资咨询以及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等业务的其他期货经营机构(IB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资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草案,第六十七条 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从事中间介绍业务。
第八十七条 期货公司或其营业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六)未按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业务活动存在较大风险或风险隐患。
(九)违反规定委托中间介绍业务(IB制度),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IB制度的内容为:期货公司可以委托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介绍商从事招揽客户、协助办理开户、协助通知客户等业务;但是期货公司不得将风险管理、结算、客户保证金存取划转等业务委托给介绍商。
1、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之间设立防火墙。
2、有利于保证金安全。
3、有利于期证专业分工。
4、有利于监管。
目前证券公司的监管和期货公司的监管分属两套系统,如果证券公司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则造成证券公司的监管在一套系统内而其所从事的期货交易业务在另一套监管系统内,这种安排会对监管造成一些不利影响。
1、期货市场的三个重要特征: 杠杆交易、逐日盯市和强行平仓与(证券)现货市场完全不同。
2、证券公司目前处于综合整顿的攻坚阶段,内控制度还没有很好地建立,如果把金融期货业务交给证券公司直接做,则可能对证券公司和期货市场本身会造成不利影响。
3、券商IB制度的安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杨迈军表示,金融混业是将来的大趋势,随着券商渐渐熟悉期货市场文化,可以赋予其直接参与金融期货交易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