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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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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主义(federalism)

目录

什么是联邦主义

  联邦主义既是一种观念又是一种制度

  作为观念形态的联邦主义主张建立统一的国家,强调一定程度的权力集中,实际上是一种特殊形态的民族主义,其目的是建立统一的民族国家。

  作为国家政治组织形式的联邦主义制度是指政治上介于中央集权和松散的邦联之间的一种制度。在联邦制度下,将原先的内政、外交上自主的各邦融合在统一的联邦国家中。

  与其他一体化的政治理论不同,联邦主义的一体化的最终目标比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更为重要。联邦主义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一个联邦国家。作为一种国际一体化理论,它希望用一个全球联邦代替松散的联合国,但现实情况只能始于并限定为建立区域性联邦。

联邦主义的界定

  有关联邦主义的界定很多,其核心是权力在不同层次政府组织中的分配

  麦凯(R.W.G.Mackay) 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给出了联邦主义的如下定义:联邦主义是一种分配政府权力的方法,以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一个有限范围内是独立的但却又是相互合作的。检验这项原则是否实施的方法是看中央和地方权威是否相互独立。这一原则的最好应用被认为是在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印度。

  恩尼斯特·维斯蒂里希 (Ernest Wistrich)在一个关于欧洲联邦的建议中提出了不同于麦凯的联邦主义的定义:联邦主义的实质是权力的非集中化,以便需要在离公民更近的较低政府水平上得到满足。这个定义并没有把联邦主义限定在两个层次组织国家权力,而是强调了联邦多层分权的可能性。因此,维斯蒂里希提出了一个多层次而不是两层化联邦的可能性。重新定义联邦制的原则对欧洲联盟在当代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因为从联邦分权原则演绎出的"权力分散" 原则,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核心。权力分散不是侵犯或是对联邦主义理论的修正,而是承认联邦原则内在逻辑的政治实践层次。

  雷金纳德·哈里森 (Reginald Harrison)指出了这种联系,真正的联邦主义是权力在许多层次不同的经济、社会、文化利益之间的极端的分散和再分配。因此,联邦主义在欧洲一体化的实践中发展起来。但欧洲联盟的这种权力分散的形式不能称之为典型的联邦,因为权力将以各种形式分散到联盟内的不同层次上 。

联邦主义的起源[1]

  联邦的英文词根federal是起源于拉丁语的foederatus,它的意思是“受约法约束的(状态)”。该词派生于拉丁语foedus。这个词既可作动词,也可作名词。作名词的意思是“约法”,作动词的意思是“信任”。该词在公元四世纪译出的拉丁文定本圣经(天主教承认的唯一圣经文本)中用来翻译西伯来语的“brit”,该词的意思是圣约(covenant)。当然,约法与信任之间的逻辑联系是显而易见的。信任是约法的基础。在英语中最早使用federal这一词的是十七世纪的清教徒。他们所说的federal theology,指的是上帝与北美的定居者之间的圣约(covenant)。当这种圣约以宪法和宪章的形式存在之后,就变成了宪约。到十七世纪后期和十八世纪初期,这一词在使用过程中已经演变到包括邦与邦之间的协议。例如,到1721年,federation已经用来指“联合起来的同盟”(united league)。其中暗含的是圣约各方(在上帝面前的)相互间的平等地位。

  在历史上,圣约是古代社会相互结成更广泛的联盟关系的一种方式。在古代,邦与邦之间的联合是通过订立圣约、彼此盟誓的方式产生的。在古代所采取的歃血为盟的方式,今天已经被更文明的形式所取代,如签字、宣誓等,但其背后的宗教与道德精神依然存在。在中国的文化传统中,国邦间的联盟在历史上也同样是起源于在神面前的誓约。根据《左传》记载,僖二八年,“癸亥,王子虎盟诸侯于王庭,要言曰:‘皆奖王室,无相害也。有渝此盟,明神殛之!’。”作为圣约的盟书受到庄严的对待。据《周礼·秋官·大司寇》:“凡邦之大盟约,涖其盟而登之于天府。”盟书有高度的宗教和道德约束力。所以,联邦主义的国邦间的联盟,有类似的宗教与道德基础。

  现代联邦主义本身就直接起源于“约法”的观念和历史实践。在西方,联邦主义与宪政的共同来源是圣约。当圣约落实到宪法中之后就变成了宪(法性)约(定)(constitutional covenant)。联邦主义便依据宪约来处理人类事务的组织形式。由圣约、宪约转换而来的联邦主义最初是一个宗教概念,来自圣经,用以界定上帝与其子民以色列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以色列的十二个部落政府之间的关系。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不少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主义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起源于圣约的宪约为联邦主义政治秩序提供了充分的宗教基础以及构建联邦政府的制度结构。不论其宗教的意义如何,圣约的思想在政治上为宪政和联邦主义提供了道德上的理据。这种自愿的同意是一切文明的政治秩序的根本合法性基础。宪政思想与联邦主义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人类的政治秩序是经由彼此同意结成的,人们通过彼此缔约来处理他们的事务。依据联邦宪约所结成的政体是个人的自愿联合。联邦的自由即是合乎宪约从而享受到的自由。

  圣约是有道德内涵的约定,通常基于自愿的同意和相互盟誓。圣约通常存在于独立的、地位平等的双方,以达成共同认可的目的。每一项约定都涉及到各方表达同意、作出承诺与取得一致。与日常生活中的种种法律性约定相比,圣约更多地立足于信仰。在圣约中,上帝(主神),有时被认为是圣约中的一方,但更多是圣约双方的见证者和圣约自身的守护者。宪约体现的是一种平等的约定关系,排除了单向的、指令性的权力关系。

  从宪约在圣约与联邦主义之间的桥梁作用,也可以发现宪约对于联邦主义之必不可少。圣约先于宪法,宪法先于联邦。联邦制与宪约的结合才构成联邦主义。宪法中隐含着作为圣约的高级法。宪政限制了联邦主义的产生方式,即联邦的缔结须以和平的方式,基于各方的自愿同意,并且和平共处。所以,联邦主义离不开宪政,宪政离不开宪约。任何宪法一旦失去(神)圣约(法)的高级法背景,就不再是宪法了。所以,联邦主义与宪政都具备相同的高级法背景。圣约是宪约和联邦主义的精神支柱,也是它们共同的价值源泉。

参考文献

  1. 丹尼尔・J.伊拉扎. 联邦主义探索[M]. 上海三联书店,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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