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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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险(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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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保险也称为收入损失保险、收入保障保险,是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保险。失能保险也是健康保险的一种,在国外已经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1]
失能保险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补偿因伤害而致残废的收入损失,另一种是补偿因疾病造成的残废而致的收入损失[2]。
失能保险的给付[2]
1、给付方式
失能保险的给付一般是按月或按周进行补偿,每月或每周可提供金额相一致的收入补偿。
残疾收入保险金应与被保险人伤残前的收入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在确定最高限额时,保险公司需要考虑投保人的下述收入:
失能保险除了在被保险人全残时给付保险金外,还可以提供其它利益,包括残余或部分伤残保险金给付、未来增加保额给付、生活费用调整给付、残疾免缴保费条款,以及移植手术保险给付、非失能性伤害给付、意外死亡给付。这些补充利益作为特殊条款通过缴纳附加保费的方式获得。
2、给付期限
给付期限为收入保障保单支付保险金最长的时间,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因此有短期失能及长期失能两种形态。短期补偿是为了补偿在身体恢复前不能工作的收入损失,而长期补偿则规定较长的给付期限,这种一般是补偿全部残废而不能恢复工作的被保险人的收入。
3、免责期间
免责期间又称等待期间或推迟期。是指在残疾失能开始后无保险金可领取的一段时间,即残废后的前一段时间,类似于医疗费用保险中的免责期或自负额,在这期间不给付任何补偿。
- ↑ 中国人保推出国内首款失能保险.作者:殷洁
- ↑ 2.0 2.1 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3月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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