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有盈余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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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盈余债券(Contingent Surplus Notes,CSN),又称或有盈余票据或意外盈余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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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盈余债券是指保险公司与财务仲介机构签订契约并支付权利金,财务仲介机构则成立或有盈余信托基金,以管理保险人所支付的权利金及发行信托票据或信托受益凭证所募集资金,信托基金于平时投资于短期低风险之政府债券,并定期支付利息给予投资者;当契约所订巨灾损失发生后,信托基金将投资标的转为保险人所发行的或有盈余票据,保险公司则向财务仲介机构发行盈余票据,以取得现金或其它流动性资产,作为灾后公司融资来源,并定期支付盈余票据或信托受益凭证之利息给财务仲介机构,而由财务仲介机构定期支付利息予投资者。
或有盈余债券的特点[1]
该证券的特点是:在一个确定的期间,若预先确定的巨灾事故发生,则保险公司能够有权力以确定的利息率向投资者发行盈余债券。而且这种盈余债券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处理是只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而不增加负债。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这项业务的成本是流动性证券收益与其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之间的差额。
或有盈余债券的架构[2]
或有盈余债券的发行情况[1]
1995年1月,NMIC(National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通过一个特殊的信托机构:Nationalwide Coningent Surplus Notes (CSN) Trust(Niedzielski,1997) 发行了4亿美元的意外盈余债券。Hannover再保险公司和Arkwright保险公司分别在1995年和1996年实行了类似的计划。CSN的几次发行情况见下表:
被保险人 | 承销商 | 发行金额(百万美元) | 期限 | 状况 |
---|---|---|---|---|
AIG | Merrill Lynch | 100 | 1992 | NotClosed |
Nationalwide | Morgen Stanly | 400 | 1995 | Closed |
Hannover Re | Citibank | 85 | 1995 | Closed |
Hannover Re | CBOT | 35 | 各种期限 | 连续交易 |
或有盈余债券与直接盈余票据的区别[3]
意外盈余票据同直接盈余票据的性质大体相同,区别主要在于:
一是投资人同保险人的融资交易达成后,并不即刻接受认购的债券,而是在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灾害发生之时才正式认购和交割。
二是保险人在需要时可以动用票据账户的资金或资产。在盈余债券设立发起时,意外盈余票据一般建立起专门的账户,募集的资金一般投资于安全性高和变现力强的国库券,国库券收益可用于支付债券的利息。但是,当需要时,按照约定,保险人可用自己的盈余票据来取代国库券资产实行套现。
三是风险高,收益大。由于第二个特点,意外盈余票据包含有保险人的违约风险,因此它应提供的收益和回报也比直接票据高。一般这种回报采取两种形式,或者是债券提供的利息高于国库券收益,或者是在债券认购时,由保险人支付适当的反映信用风险的“风险费”。由于以上特点,大多数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发直接盈余票据,只有少数公司签发过意外盈余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