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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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法律关系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法律关系是指由金融监管法调整的在金融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资金融通关系、金融服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以及金融调控关系。而狭义的金融监管法律关系则仅仅包括国家法定的监管机关行使监管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即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监管主体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主体金融机构。
①监管主体金融监管机构。指法律赋予的具有对金融业进行监督管理职能的执行机关。由于各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目标.金融业的历史发展和金融体制不同。金融监管机关也有所差异。
②被监管主体金融机构。又称金融中介。指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组织。是金融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有银行(包括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参加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也就不可能产生。权利和义务就会落空。由于金融监管是一种与市场行为相对应的政府行为。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包括行使金融监管职权的行为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
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是指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在金融监管活动中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的义务是指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在金融监管活动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在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中。由于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前者对后者实行强制监管。后者对前者必须服从。金融监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