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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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Revenues from transactions with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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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往来而发生的利息收入。即指在同一银行系统内部的联行之间以及与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所发生的利息收入、存贷款利差补贴收入等。
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应按让渡资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与利息收入相比,金融企业性来收入一般数额较大,利率较低。它在营业收入中占较大份额,因此,应设置“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账户予以反映,并按往来单位设明细账。银行于本期实际收到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则银行应将收到的利息记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账户的贷方,同时,按利息来源渠道,借记有关账户。
存放在中央银行各项存款取得利息收入,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传票。会计分录为: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户
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有关科目——××行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存放同业款项利息收入户
拆借给同业系统和其他金融企业的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有关科目——××行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户
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本企业上、下级之间相互占用业务资金,取得利息收入时,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账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系统内有关科目——××行户
贷: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