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资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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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参与(Funded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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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贷款资金参与[1]
贷款资金参与是指参贷行(受让行)根据参贷比例或份额(通过贷款出让行,如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贷款出让行在收到借款人偿还的贷款本金或支付的利息后,则应根据参贷比例或份额将该款项支付绐参贷行的贷款参与形式。
贷款资金参与的模式[1]
贷款资金参与的模式:参贷行通过牵头行向借款人提供与其参贷份额相等的特定数额的贷款资金,并约定在借款人向牵头行还本付息的前提下,牵头行将按照参贷行提供的贷款份额比例分配牵头行所得的全部还款。但除此之外,牵头行不承担向参贷行还款的义务。通过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牵头行将借款人的信用风险转移至参贷行。
贷款资金参与的优缺点[1]
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的优势
(1)贷款银行(牵头行)可以将贷款分为不同的份额向不同的参贷行转让贷款;
(2)通过参贷方式,贷款银行可以获得特定的收益,贷款银行可以赚取借款人还款利息与其向参贷行的还款利息之间的利差;
(3)不必担心贷款银行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借款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受到影响;
(4)可以排除借款人与贷款银行之间的贷款协议中禁止转让条款的约束:
(5)税赋优势。贷款参与方式不涉及印花税的问题,因此,贷款参与方式具有便利与成本优势等方面的优势。
贷款资金参与方式的不足
(1)对参贷行而言,其须承担借款人和贷款银行(牵头行)的信用风险。贷款银行有可能因借款人违约而无法获得还款,也可能因牵头行的破产而无法获得其已向贷款银行支付的款项的偿还。一方面,由于参贷行并非借款人的债权人,参贷行对借款人并无直接的还款请求权,且参贷行亦无权获得贷款协议项下的有关权益,如补偿性条款、投票表决以及管理贷款等权利;另一方面,由于参贷银行仅是牵头行的无担保债权人,如果牵头行破产,参贷行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2)对贷款银行而言,其不能通过贷款参与方式解除贷款协议项下的义务,且一般须承担贷款管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