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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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同盟(Fiscal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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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财政同盟[1]
财政同盟是比财政协调更高级的一种国际财政合作形式。它始于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随着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国内税收对国际间商品与资本流动的阻碍日益显示出来,这就要求进一步结成间接税同盟与直接税同盟等税收同盟。随着关税、国内税收等障碍的废除,那些结成财政同盟的各成员国在财政支出制度上的差异也会影响国际间商品和资本的流动。于是,各成员国在财政支出上的协调是必然的。
财政同盟的任务[1]
从现实中区域经济合作情况来看,当前财政同盟主要表现在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间接税同盟、直接税同盟等税收同盟上。
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都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关税事务进行合作的地区经济组织,两者的区别在于关税合作的范围与程度有所不同。关税同盟是一些彼此之间实行自由贸易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实行共同关税壁垒的财政合作形式。在关税同盟下,某一成员国对来自其他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而对来自非成员国的进口商品按共同制定的统一对外税率征收进口关税。
在自由贸易区下,各成员国相互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但对非成员国的商品则分别按各自规定的税率征税,各成员国没有共同的外贸政策,各自按本国的具体情况决定本国对非成员国的贸易政策与关税税率。显然,相比之下,关税同盟成员国对整个组织所承担的义务和所受的约束范围比自由贸易区要大。在前面对财政协调分析中,参与贸易的国家则没有这种义务,也不受这种约束。这说明财政同盟比起财政协调来,参与财政合作的国家自愿因素削弱,强制因素增强,而财政主权的让渡也更大。
(2)税收同盟。
在区域性经济组织中,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只是废除了组织内各成员国之间商品和要素流动的第一道财政边界,若要进一步促进商品和要素的流动,就得推进各成员国在间接税与直接税方面的国际财政合作,进而形成“税收同盟”。
税收同盟包括间接税同盟和直接税同盟两种。对间接税同盟的分析一般是从生产效率角度来进行的,如果间接税同盟的结成会使生产从高要素成本生产者转移到低要素成本生产者,那么这种间接税同盟的结成将是有效率的;如果导致相反的情况,那么就是缺乏效率的。直接税同盟的结成办法在理论上有两种,一种是成员国之间税率的完全均等化,另一种是成员国之间的国际税收抵免。假定A、B两国通过税率均等化组成一个直接税同盟,而W国是该同盟的非成员国,那么,A、B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肯定是有效率的,因为这种国际资本流动完全取决于税前资本收益上的差异。但是,对于以A或B国为一方以W国为另一方之间的国际资本流动,则不一定能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
如果在结成直接税同盟的同时将同盟内成员国的共同税率定在趋向而非远离同盟外非成员国税率的水平上,那么一般会增进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通过国际税收抵免而不是税率均等化来实现A、B两国之间资本的自由流动,并结成A、B两国的直接税同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A、B两国之间的资本流动仍然是有效率的。另外,既然A、B两国的状况对W国而言始终不变,那么将原先从A国流向W国的资本流动转向B国,或者将原先从B国流向W国的资本流动转向A国,也一定是增进效率的。同时,既然W国的状况相对于A、B两国来讲跟原来一样,那么从W国流向A、B两国的资本流动不会有任何变化。因此,总的来说,这种通过国际税收抵免方式而结成的直接税同盟会增进资源配置的世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