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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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消费者是金融消费者的一种,在区别于一般消费者的同时,基于行业的特殊性,又有区别于银行消费者、保险消费者的特殊权利。[1]
证券消费者的特殊权利[1]
除了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的权利之外,证券消费者就其特殊性又具有以下权利:
(一)因证券交易而享有的特殊权利
所谓的证券交易,是指在一定的场所、遵守一定的交易规则,转让证券或者使证券得以流通的一种形式。在证券交易中,证券消费者在信息获取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弱势地位,证券消费者也因此具有以下特殊权利:
第一,交易信息知情权。这是促进交易安全、顺利进行的前提,也是证券消费者所享有的首要权利。旨在保护证券消费者在交易时能够获得相关证券发行的主体、主体的资金或者运营情况、证券商品的价格、如何分配收益、权利受侵害之后如何解决纠纷等信息,避免因发行主体或者中介机构的欺骗性行为、渎职性行为、操纵性行为等侵害证券消费者的权益,使证券消费者获得不对称的或者不平等的交易信息@。其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一般消费者知情权是针对某一短暂交易中具体接触到的物或者服务而言的,证券消费者知情权则是指证券消费者对某一持续交易中未直接接触的但影响其作出判断的信息的知情权。
第二,交易资产安全权。其与一般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也不相同,表现在对交易相对人的义务要求不同,一般消费的财产安全权要求交易相对人要为其财产安全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而证券消费者的资产安全权要求的则是禁止他人对其使用或者支配资产的行为进行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干扰。此权利是指在证券交易的过程中,证券消费者所使用的或者所获得的资产不受外界非法干预、由本人自由支配的权利,禁止任何人以非法的形式或者非经法定程序实施影响证券消费者使用或者支配其资产的行为。
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作为金融隐私权的一部分,证券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指消费者个人在其交易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或者获得有关其人身利益以及财产安全的信息不被他人获知、使用或者公开的一种权利。这是保证证券安全交易的关键。在一般的消费中,更注重的是对商品或服务本身的了解,而很少涉及买受人的个人信息。然而在证券交易中就会涉及到很多个人信息,比如个人的职业、家庭组成等身份信息,个人的银行账户、信用等交易信息,消费偏好等主观信息。这些信息的泄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对证券消费者人格权的侵犯,同时也会对其带来财产损失。在网络化背景下,网络的即时性与虚拟性,使得证券消费者的信息知情权与个人信息隐私权保护更显重要和迫切。
第四,获得赔偿权。指在证券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获得赔偿的权利。与一般消费者所享有的求偿权相比,二者的发生原因不同,一般消费者的求偿权是因消费者在实施其购买、使用行为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过程中受到源于交易相对人、商品或者服务人、服务行为的侵害而起,即引起它的原因可以是某一具体的行为也可以是一件商品;而证券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则主要是因发行主体或者中介机构等存在信息误导、挪用证券消费者的资产等行为而起,即引起它的原因一般只有某一具体的违法行为。
(二)因持有证券而享有的特殊权利
证券是一种将所有权与证券交易中形成的契约或者债权集一身的凭证,在证券上记载着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持有人能够通过证券的流通获得一定的财产性权益或者凭借持有的证券进行收益分配,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为对证券的持有,证券消费者又具有如下特殊权利:
一是证券所有权,是指对于在交易中取得的证券,消费者可以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享有权利,对证券进行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行为。其他团体或个人不得侵犯证券所有人的所有权。证券所有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要对证券进行处分,需首先获得所有人的授权。
二是参与管理权,是指因为对公司证券的持有,消费者可以对发行证券的公司行使一定的参与或者管理行为的权利,比如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的表决权、公司议案的提案权、公司管理人员的选举权等。中小证券消费者的参与管理权容易受到股份大小的限制,对其参与管理权的保护有待加强。三是利益分配权,一方面包括证券所有人享有的收取股票的股息与红利以及债券利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包括证券所有人在公司解散清算时,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