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舱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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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舱委托书(Booking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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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舱委托书是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的订舱时,根据发货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货物托运的情况据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订的单证。出口企业向外运公司提供出口货物的必要资料,是外运公司定舱配载的依据。
1、托运人(Shipper)的名称和营业所:此栏填写出口商或信用证没有特殊规定时应填写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第三者为托运人必须按信用证的要求予以缮制。
2、收货人或指示(ConsigneeorOrder)的名称:收货人的指定关系到提单能否转让,以及货物的归属问题,收货人的名称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
3、NotifyParty:被通知人。如果来证未说明哪一方为被通知人,那么将L/C中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填入副本B/L中,正本先保持空白。
4、收货地点(PlaceofReceipt):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5、海运船只(OceanVessel)本栏按实际情况填写承担本次运输货物的船舶的名称和航次。#VOYAGENO:航次·通知地址(NotifyAddress):被通知人即进口方或进口方的代理人,如信用证有具体规定,要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缮制。
6、装货港(PortofLading):本栏填写货物的实际装船的港口名称,即启运港。
7、卸货港(PortofDischarge):本栏填写海运承运人终止承运责任的港口名称。
8、交货地点(PlaceofDelivery):本栏只有在转船运输时填写。
9、托单的号码(D/R.NO.______):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承运人接受托运货物的先后次序或按舱位入货的位置编排的号码·提单的名称:必须注明"提单"(Marine/OceanBillofLading)字样。
10、标志和号码(MarksandNos):又称唛头,是提单与货物联系的主要纽带,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必须按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填写。如无唛头规定时可注:NOMARKS"(N/M)
11、用大写填表示集装箱或其他形式最大外包装件数。
12、提单签发的时间与地点:时间指货物实际装运的时间或已接受船方监管的时间;地点指的是货物实际装运的港口或接受监管的地点。
13、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份数。(NO.OFORIGINALB/L)
(1)确认委托书所载品名是否是危险品,是否是液体(对接载液体以及电池有特殊要求)确认品名的另外一个作用就是查明货物是否对该产品存在海关监管条件。
(2)确认件数,确认货物尺寸体积是否超过装载装箱能力,确认重量是否有单件货物超过3吨 如果超过3吨需要和仓库确认是否能有装箱能力。
(3)托书是预配舱单以及提单确认的初步依据,如果一次性正确可为提单确认省去许多麻烦。
(4)如需要投保,熏蒸、打托缠膜、拍照、换单、买单、要在订舱委托书显要位置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