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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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总时间(Ship's Total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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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总时间是指水运企业使用的运输船舶,在报告期内已完成航次的全部时间,包括营运时间和非营运时间,其计算单位为吨(人、千瓦)·天,吨(人、千瓦)·天。船舶吨(人、千瓦)的计算方法是以船舶的定额吨位(客位、千瓦)数乘其相应的时间求得(以小时计算,除以24小时折算为一天)。在发生船舶增减变动时,新增船舶自按固定资产登记运用之日起计算;报废船舶,自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不再计算;调入调出船舶,以双方交接船舶之日为期,调出方不再计算,调入方开始计算。[1]
船舶总时间(吨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船舶总时间(吨天)=额定载货量×在册天数[2]
【例】某货轮定额吨位为8 000吨,在8月份共完成四个航次(7月28日12时—8月24日12时),其完成运量30 000吨,货物周转量9 600千吨·海里。完成最后一个航次者即按计划进厂修船,直到10月20日修毕交付使用。则该货轮8月份的船舶总时间为
营运时间 7月28日12时~8月24日12时,为27天
营运吨天为 (吨·天)
非营运时间 8月24日12时~8月31日24时,为7.5天
非营运吨天为 (吨·天)
船舶总吨天 216000+60000=276000(吨·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