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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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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聘用制员工

  聘用制员工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

聘用制员工的辞退

  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

  一般员工只有履行合同,才能获得正常的报酬辞职情况:1.员工主动辞职,找单位人事部门,签订一份废除原合同的协议,即可辞职。2.由于单位原因,需要裁员的,劝退并给予相应补偿,经当事人同意后,签订协议书,员工拿到补偿方协议可生效。

聘用制员工的相关法规

  特殊性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受劳动合同法规定

  其他规定

  山东省出台《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授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这里实际上把招聘干部和本单位工人聘干混为一谈。同时规定“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

  1991年10月12日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法发〔1991〕5号)认为“企业内部实行干部聘用制,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从优秀工人中选拔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但是缩小了可聘任为干部的人员范围即限定为本企业工人;由于该文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事实上把事业单位的“聘干”也纳入了管理范围。

  1992年10月08日人事部出台的《聘用制干部调动暂行办法》规定“批准调动的聘用制干部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时,原聘用合同即行终止”。按此,如果接收单位是无权签订聘用合同的前述事业单位,该聘干也应该自动恢复其工人身份。

  2010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昨天在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透露,2011年我国将全面完成事业单位聘用制推行工作。积极推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出台,研究制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申诉、竞聘上岗等单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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