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利用筹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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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利用筹划法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的产品在原国家经委、财政部制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范围内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查批准,给予定期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
一是企业在产品设计规定以外,利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二是废渣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碎尘、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的产品;三是废液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投放的废水、废酸液、废碱液、废油和其他废液生产的产品;四是废气的综合利用,利用工矿企业加工过程中排放的烟气、转炉、铁合金炉回放的可燃气、焦炉气、高炉散放气等生产的产品。五是利用工矿企业余热、余压和低热值燃料生产的热力与电力。六是利用盐田水域或电厂热水发展养殖业所生产的产品;七是利用林木采伐、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生产的产品。
减免范围:一是废金属,指用轻薄料、钢铁屑进行加工生产的炼钢、铸造原料、利用有色金属的灰渣、溶液和元器件提纯金属和生产的其他产品,利用废胶片、废牙膏皮、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白炽灯泡提炼的有色金属和生产的化工产品;二是废旧造纸原料,指以破旧布、麻、鞋、棉、纸类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纸,以废化纤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三是废化工原料,指以废胶鞋、废轮胎等废橡胶制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废胶粉、再生胶;以废塑料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工业原料或制品;利用碎玻璃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四是其他。
上述范围可谓是很宽松,给企业带来筹划良机。企业为达到节税目的,需努力做到两件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符合减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国家认可。此二者乃筹划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企业放弃节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那就是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减免税的好处。如果企业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取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导致更大损失;又比如,为了使产品得到国家认可,花去太多的成本,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