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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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当是指延长典期,即出典人在典当期限内不能按照当票或典当合同规定的期限回赎,经与典当行协商而延长典当期限,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延长当期通常是在出典人到期回赎有困难的情况下发生:一种是出典人到期无偿还典金能力;一种是虽有偿还能力但是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典人外出,无法在典期届满前按时归还典金。典期延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生效,因为典期延长实质是一种部分变更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要件。对于续当,各典当行一般都有明文规定,如上海典当行规定:“到期不能回赎时,典当人当于到期前凭当据及上述证件办理续当手续。续当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长沙博山典当商行规定:“典当物品价值贵重或支付现金500元以上,难于一月内筹集资金的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加收1%利息。”
续当手续的办理[1]
典当期限延长必须由出典人和典当行履行一定的手续:
(1)出典人提出申请。出典人要求续当,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典当期限届满以前提出申请,并且应当持当据以及办理手续所必须具备的证件,如个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等。
(2)典当行对当票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核实:当期是否已届满;当票所载事项是否与实际相符合;有关证件与当票所载是否相符等等。如果核实无误,并确认出典人按期赎当确有困难,即可同意出典人续当。
(3)出典人支付续当期的费用。一般说来,续当期的各种服务费(包括利息、税金、管理费、保险费等)比原当期的高。如北京市阜昌典当行规定:“续当时,服务费率按原定费率全部加1%,于办理续当手续时由典当人付清”。
(4)典当行于当票上记载所延期限及日期,并由出典人签名。
- ↑ 王雷.企业经营管理与市场中介组织实务全书[M].中国言实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