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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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税(ordinary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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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税是临时税的对称。依照税法规定持续征收、用于支付政府经常费需要的一类税。是以征收的持续时间为标准对税收进行的分类。一国税制中的税种,大多属于经常税。它的基本法规比较稳定,未经立法机构废止,通常都要连续征收。
经常税与临时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分类方式。
这种分类有两种标准。
①以弥补政府经费的性质为标准。凡弥补政府经常费需要的税为经常税;凡弥补政府临时费需要的税为临时税。
②以存续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凡存续时间较长或很长的税为经常税;存续时间较短的税为临时税。
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小)首创战时所得税(三级税), 1802年战争结束,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重新开征所得税,并宣布六个月后停征,实际上直到1816年战争结束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过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