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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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托收(Direct Col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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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直接托收[1]
直接托收是指委托人(出口商)发货后,使用其账户银行(托收行)的托收指示空白格式,自己填写内容,连同商业单据直接寄送付款人(进口商)的账户行(代收行),要求其代为收取货款。同时,出口商将已填妥的托收指示副本送交其账户行,请其将该笔托收视同该银行托收。
直接托收的内容及好处[2]
直接托收中,委托人先从自己的银行获得托收指示书的空白格式,其中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本托收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This collectionis subject to URC522);
2.代收行应视本托收为从托收行收到的(The collection is to be treated by the collecting bank as though it was received from the remitting bank)。
在填写好托收指示书后,委托人将其与单据一起直接寄代收行,并将托收指示书的副本交给托收行,请托收行将该笔托收业务视作是自己办理的一样。其余程序与跟单托收相同。
直接托收的最大好处是:由于委托人自己直接航寄托收指示书和有关单据,收汇比较快捷。
直接托收的存在问题[3]
代收行将直接托收项下由委托人直接寄送的单据视同由托收行寄出的单据,即视同为正常的托收业务来处理。从理论上讲,这种托收最大的好处在于缩短了办理托收业务所经过的途径,可节约办理所需的时间。
但是,在直接托收方式中存在一系列具体的问题难以解决:
(1)委托人与代收行之间没有代理协议之类的契约,委托人难以把握代收行的资信及代收行与付款人的关系。
(2)按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都不允许本国企业私自在境外银行开立账户,则在直接托收方式下,即使代收行愿意接受委托办理收款,在付款人支付了有关的票款后,代收行也无法直接将所收得的款项贷记委托人账户,而仍然要通过汇款方式,汇交委托人的账户银行,才能人账。
(3)直接托收无相应的银行惯例可循,各项跟单托收指示都可以注明“本项业务根据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办理”。但是,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不涉及直接托收,这就使得在直接托收的指示中,即使也做相应记载,事实上仍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规则中找到业务办理的依据。这就大大增加了有关各方产生异议时缺乏协商、调解或仲裁基础的风险。事实上,可以认为,国际商会的托收规则不对直接托收做出规定的本身,就表明国际商会不赞成直接托收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