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疏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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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疏忽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因主观上的疏忽导致产品有缺陷,而造成产品的消费者或使用者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
具体来讲,产品疏忽责任的形成具有以下意义:
产品疏忽责任突破了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扩大了产品责任的适用范围。这应当是疏忽责任的最根本的意义所在。按照传统的合同关系原则,产品的受害人以产品责任为理由提起请求赔偿之诉时,受害人必须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否则,受害人不能对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提起诉讼。面事实上,产品的受害人很可能不是产品的使用人,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按照合同关系原则,受害人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按照疏忽责任原则,不论与产品的制造人或销售人之问有无合同关系,只要受害人因使用产品遭受了损害,就可以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被告人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导致产品有缺陷,并且损害是因为使用有缺陷的产品所造成,就可以胜诉并且获得合理的赔偿。从遗一点来讲,疏忽责任原则为一切产品的受害人提供了获得法律救_晰的机会,对于不是购买人的产品受害人而言,无疑是一个更为公平台理的法律制度。
产品疏忽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产品缺陷的受害人以疏忽责任为理由寻求法律救济时,应负有举证责任,即受害人必须证明以下事实:
- 被告负有“合理注意”的义务;
- 被告没有尽“合理注意”的义务,即被告有疏忽之处;
- 由于被告的疏忽,造成原告的损害,即证明损害与使用缺陷产品有因果关系。
由于产品疏忽责任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因此它不要求依据产品疏忽责任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原告与作为被告的产品提供者之间存有合同关系,这给非产品买方的受害人提供了法律保护的依据。但是,由于现代科技的发展使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日益复杂,要求受害人对产品提供者的“疏忽”进行举证也是异常困难的,因此美国法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通过证明产品提供者违反某项关于产品品质、质量、检验、推销等方面的法律或法规来证明其存有疏忽;或者在一些特殊的案例中,美国法院判决依疏忽责任提起的产品责任之诉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被告证明自己对某一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否则就承担责任。这样从衡平救济的角度来克服疏忽责任制度本身的缺陷。因此即便是在普遍采用严格责任的今日之美国,以疏忽责任为依据进行产品责任诉讼的案件也并没有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