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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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指国家环境行政主体依照环境法律法规,针对特定对象和条件采取的具体、单方、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行政行为。
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特征[1]
1.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环境行政主体依职权所作的单方法律行为。
2.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对特定人的具体事件所作的行为。
3.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根据环境行政主体的意志表示产生环境行政法的效力。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环境执法过程中的一个环节,但由于其直接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而与相对人的关系密切。
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分类[2]
对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可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①按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是关于权利还是关于义务将其分为:权利性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和义务性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前者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依法使相对人获得或丧失某种权利的决定,后者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依法使相对人承担或免除一定义务的决定;②按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包含的执法内容的不同分为;排污收费的决定、限期治理的决定、实施强制性应急措施的决定、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决定、批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的决定、批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决定、批准颁发排污许可证的决定、批准环保设施闲置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等。
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一般程序[1]
1.相对人申请。一般要求管理主体作出权利性行政处理决定的都要提出申请。
2.管理主体接受申请。相对人符合条件的申请,管理主体必须接受,管理主体无故不接受申请,相对人可以提起诉讼。
3.传询相对人。对于不需申请的决定,程序从传询开始,使相对人得知有关情况,便于他行使程序上的权利和履行义务。
4.告知相对人有关情况。包括法律规定的所有情况,这是管理丰体的义务。
5.调查取证。管理主体有权利也有义务对相对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搜集证据,核实情况。
6.相对人陈述。由相对人陈述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并出示自己掌握的证据材料。这是相对人在程序上的重要权利。
7.作出决定。行政处理决定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并且要正式签署。
8.说明理由。由作出决定或执行决定的权力机关说明理由。
9.送达。行政处理决定必须送达相对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l0.交代诉权。凡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对行政处理决定提起申诉、复议、诉讼的,环境管理机关有义务交待清楚。
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1]
- (一)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的概念及特征
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环境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迫当事人履行决定而采取各种强制手段的活动。其法律特征为:
1.环境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人不履行环境行政主体的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
2.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机关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可以是环境行政主体,也可以是人民法院。
3.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人。
4.执行不和解。由于环境行政处理决定的强制执行是执行机关的职权,也是对国家承担的职责,因此,不允许当事人放弃或自由处分。
- (二)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由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种:
1.强制划拨。相对人不履行交纳钱币的义务,由强制执行机关通知银行强行划拨。
2.强行扣缴。相对人不肯履行缴纳钱币的义务,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从相对人的另一笔款项中扣除并代为缴纳。
3.强行拘留。受拘留处罚的人不在限定时间内到拘留所接受处罚,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执行拘留。
4.强行退还。相对人非法占有的财务,强制执行机关可以强制其退还。
5.强行治理、征收代履行费。对于污染环境而不按规定进行治理者,环境行政主体可以强行治理。
6.强制履行。在紧急情况下,环境行政主体直按采取强制庖急措施,要求义务人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
- (三)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般说来,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强制执行可分为如下步骤:
1.受理和审查执行案:相对人不如期履行义务,原处理案转化为执行案。执行机关在受理执行案后。必须对原处理决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2.通知相对人限期执行。执行机关在作出执行的决定后,可以对相对人发出限期执行的通知。要求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3.执行。如果相对人在限定的期限内仍不自动履行,执行主体则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