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占性非营利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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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独占性非营利组织[1]
独占性非营利组织是指国家为保持社会的正常运转而建立的公益性的社会组织,它们不仅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且还缺乏竞争压力,因此,它们往往会忽略自己的公众,其公共关系工作一般是比较薄弱的。例如,公安机关、法院等社会组织,由于缺乏自身利益的驱动、缺乏竞争的压力、缺乏社会和组织的监督、缺乏科学管理的机制,往往容易忽略自己的公众。而其内部的成员有时不很重视公共关系行为,容易与公众脱离,产生误解和不理解,影响自己的形象和信誉。
独占性非营性组织的内容[2]
独占性非营性组织。如政府部门作为公共关系主体,有效地进行各种管理构建良好的公共关系,争取广大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对于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局面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公共关系在现代社会已成为政府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由于政府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此具有绝对的权威性,超越于各类社会组织之上。作为整个社会的核心组织和最高权力执行机构,它独立行使管理权,主导整个社会的运行方向。由于政府是全体公众对象的政府,公众的利益也是政府的利益,如何体现“公众利益第一”的观念就成为政府公共关系的首要目标。提高政府的美誉度,加强政府管理的民主化,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政府公共关系工作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