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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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市场主体是指参与市场活动的各种实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主体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的供需主体、管理主体以及媒介主体等。[1]
物业管理市场主体的构成[2]
1.物业管理市场的供给与需求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供给主体与物业管理市场的需求主体,也即物业管理服务的供方和需方,具体来说,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两个方面。其中,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供给方,而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是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方。
2.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管理主体主要是指按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对物业管理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的单位。
(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建设部房地产业司负责规划、组织和推动全国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包括拟订物业管理的法规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物业管理的资质标准等;住宅与房地产业司下设物业管理处,分管与指导监督全国的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全国的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推动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地方物业管理行政管理机构主要按照国家有关物业管理市场发展与规范的宏观指导精神,负责制定本辖区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也包括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2)市场管理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市场作为我国统一市场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也应纳入整个市场体系的管理范畴之内。市场管理职能部门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税务和物价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物业管理市场的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防范和打击物业管理市场的犯罪行为。税务部门主要是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依法纳税,查处物业管理市场偷税漏税的活动。物价部门则主要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和监督交易者执行价格政策等。
(3)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属于民间性行业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也不改变成员的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代表物业管理行业的共同利益,并为其服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按照政府的产业政策和行政意图协助主管部门推动行业的管理和发展。物业管理协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可以行使某些行业管理的职权。因此,可以把物业管理协会看作是物业管理企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纽带和桥梁,是政府主管部门的“助手”和“参谋”。
3.物业管理市场的媒介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媒介主体,主要是指物业管理的中介机构,包括物业管理的咨询、代理和经纪等机构,尤指专门负责物业管理市场上的招投标事宜的专业机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如何在市场上投标,怎样参加投标成功机会更大也不十分熟悉,因此,委托专业机构代理物业管理市场上的招投标等诸多事项,应是必然的选择。物业管理市场的媒介主体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起着良好的推动作用。
4.物业管理市场的其他主体
物业管理市场的其他主体,主要指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和物业管理有一定联系的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是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专业性企业,它具有企业性质,又称开发商或发展商。房地产开发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决策、策划、组织、建设、监督等活动。当前,房地产开发商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可充当几种角色。不同角色所起的作用和其地位也是不同的。现实中,开发商可充当以下角色或若干种复合角色:单纯的物业开发建设者;单纯的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单纯的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公司所属),或是它们的综合。